第二章 聘任

第二章 聘任

1.教师实行聘任制。聘任教师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2.教师聘任工作校长负责,在聘任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校委会的监督作用。

3.教师任职的基本条件。

(1)对中国传统文化具有一定的认识和感悟,并具有国际视野。

(2)依法持有教师资格证书。

(3)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

(4)男性教师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教师年龄在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5)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教育教学能力。

4.聘任工作的基本程序。(https://www.daowen.com)

教师聘任工作根据上级要求一般每学年进行一次,实行双向选择,时间一般安排在暑假期间。基本程序如下:

(1)学校向教师公布教学岗位设置情况和任职条件,供教师选择。

(2)教师根据自己的能力和意愿,提出应聘申请。

(3)教学管理部门根据岗位职责要求和教师意愿以考试方式进行初选,报校长室审批。

(4)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参考个人意愿以讲课形式进行再选,确定聘任。

(5)公布聘任结果,签订聘任合同。

5.学校根据上年度考核情况,可以对教师不予聘用;在学期中途,可以根据教学管理考核情况对责任教师予以解聘;教师可以应聘,也可以拒聘或辞去教师职务。

6.学校解聘教师或教师辞聘,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