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注重隐私权的保护
犯人与精神健康工作人员会面时应当注意对隐私性的保护,这就意味着犯人与精神健康工作人员的谈话不能在牢房门前进行,而应当有专门的会见室供犯人与精神健康工作人员会面使用。一位精神健康医生隔着牢房门对病人进行关于敏感问题(如是否有自杀的想法)的访谈这是不能让人接受的,如果这些访谈被隔壁牢房犯人或监狱管理人员误听到,会对病人的精神上造成极大的创伤。当工作人员想在牢房门前对犯人进行访谈时,犯人一般不会愿意接受访谈,并且还会想让工作人员离开,这样才不会对他们的精神造成负面影响。也就是说,在牢房门前对犯人进行访谈不能够得到所需要的信息(如是否犯人有严重的精神疾病或有自杀倾向)。这样的评估只能产生负面影响,并且缺乏私人性与保密性,破坏了犯人与精神健康医生沟通时所应当具有隐私性与保密性。(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