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阶段:去机构化时期

(一)第一阶段:去机构化时期

英格兰社区精神卫生服务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公元1247年,当时在伦敦市成立了一座修道院,这座修道院为病人和弱者提供了庇护所,并从1330年起被称为医院,即著名的贝特莱姆皇家医院(Bethlem Royal Hospital,也称Bedlam,贝德莱姆)。1403年,在与该医院相关的一项丑闻调查中,有证据显示贝德莱姆医院不仅治疗患有身体疾病的人,也治疗患有精神疾病的人,这是这所医院接收治疗精神疾病患者的最早证据。1676年,贝德莱姆医院的新楼在伦敦市建成,成为英国第一家精神病医院。

维多利亚时期(1837-1901)前后的政策,对精神疾病患者的关注逐渐增加。当时的下议院选举委员会建议成立县级收容所,旨在“调查精神病患者的精神状态”。当时的立法也支持建立收容所,包括旨在为精神病人、乞丐和罪犯提供更好帮助的1808年Wynn法案(Mr.Wynn’s Act 1808)[1]和制定关于照顾和治疗精神病人规定的1845年Shaftesbury法案(Shaftesbury Acts 1845)。[2]大多数收容所都建在城郊,是自给自足型的社区,拥有自己的供水系统、农场、洗衣房和工厂,与当地人隔离开来。1890年的《疯人法》(The Lunacy Act,1890)规定了进入收容所的法律标准,该标准要求患者必须被鉴定为精神病人才能进入收容所。根据该法,收容所强调收纳患者,而不是康复治疗。是“疯癫的入口而不是理智的出口”。[3]患者入院前没有精神病专家给出意见,仅仅由教区医生宣布他们精神错乱,然后就可以被当地治安法官强制送进收容所。精神病院的专业医务人员无权决定谁需要治疗,也无法对离开收容所的患者进行跟进。

当时没有法律调整自愿进入收容所接受治疗的患者,但类似贝德莱姆这样的注册医院的情况则不同,因为它不接收经过鉴定的病人。贝德莱姆于1857年停止接纳教区病人,并从19世纪末开始以非教区鉴定病例的先驱者自居。到1900年,97%的收容所人口被鉴定为精神病患者,而医院人口只有3%。[4]贝德莱姆严格的入院政策还规定,患者身体不适未达12个月不能入院,入院后住院时长也不能超过12个月。医院和收容所进入标准的巨大差异导致收容所人口呈指数级增长。为解决收容所人满为患的问题,1930年的《精神治疗法》(Mental Treatment Act)将自愿入院程序扩大到收容所,把自主选择权归还给患者,同时推广院外服务、鼓励收容所建立门诊部专门来检查患者是否适宜进入收容所治疗。于是,英国的精神科门诊数量、院外服务增加,成为社区精神卫生服务的起源。(https://www.daowen.com)

1948年政府推出一连串的改革以改善大众医疗,成立了国民保健系统(National Health Service,NHS)。该系统旨在加强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为公众提供综合性的医疗及社会护理。以该系统为基础,精神卫生服务机构均为国家公办,精神病人可以免费或只支付少量费用以接受治疗。20世纪50年代后期,抗精神病药物和情绪稳定药物的引入允许更多的患者在社区(院外)接受治疗,门诊就诊人数大幅增长;加上国民保健系统带来社区康复理念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意识到,非必要情况下强制精神病患者入院治疗是对其人权的侵犯。于是,英国皇家精神疾病和精神缺陷法律委员会(Royal Commission on the Law Relating to Mental Illness and Mental Deficiency,1954-1957)在报告中建议,“当患者的状况允许其回家,则不应该再让其留院治疗”。[5]此外,1959年的《精神卫生法》(Mental Health Act)非常重视人权保护和尊重专业精神医学。该法是第一部阐明强制入院治疗规则的法律,而且厘清了自愿和非自愿治疗之间的区别。1961年,当时的卫生部长伊诺克·鲍威尔在他的“水塔(Water Tower)”演讲中进一步强调了关闭收容所的政策,宣布他计划将精神病患者的床位数量减半。1962年,卫生部(Ministry of Health)出台关于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医院政策(A hospital plan for England and Wales),[6]该政策提出了在地区综合医院为精神疾病患者开设急诊部的目标,并提出地方政府对社区康复提供支持和帮助。当时,针对收容所患者被虐待的一系列调查也进一步推动了关闭这些精神疾病机构的计划。

政府在20世纪70年代开始实施关闭大型精神病院的政策,所有精神科服务由各地区的综合医院提供,并与社会服务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地区综合医院精神科的运营模式与其他科相同,分别设置住院部和门诊部。因此,门诊成为医院精神科的组成部分,并且功能从分诊转向评估和随访,精神科住院病床数量急速下降。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为精神病患者提供的社区服务,如支持性住房、日间服务、社区精神卫生护士、社会工作者团队服务。这种服务一般被称为社区护理,并得到政府政策的支持,如“为精神病患者提供更好的服务(Better Services for the Mentally Ill)”[7]政策、“社区护理(Care in the Community)”[8]政策和“特别针对精神病患者和弱智人士的社区护理(Community Care With Special Reference to Mentally Ill and Mentally Handicapped People)”[9]政策。20世纪80年代中期,公众开始关注到政府关闭精神病院的政策,并认为政府提供的社区精神健康服务不足以支援精神病患者离院后的康复。然而,对于在精神病院度过多年生活的患者的研究表明,社区精神卫生服务拓宽了他们的社交网络,使他们获得了独立生活的技能,提高了他们的素质,并且他们没有因精神疾病复发而再次入院。[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