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精神卫生立法[1]
1789年法国大革命后,精神医学史上最重要的奠基人——皮内尔(Pinel)医生和他的学生提出了道德人文哲学,并将这一思想纳入了精神病的治疗之中。
1838年6月3日制定了第一个关于保护精神患者和人民群众的法律。法律规定建立精神病专科医院,专门治疗精神病患者。
1936年法国开始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并开始使用“精神病院”(psychiatry hospital)一词取代原有的“疯人院”(asylums),医生在精神病院成为重要和基本的工作人员。
1960年法国又发布了一项行政通告,规定建立精神卫生社区,在社区内建立防治体系,对非住院和出院患者进行随访。(https://www.daowen.com)
1968年7月31日再次制定法律,规定精神病院与其他医院有同等权力,在经济上享有同等待遇。
1970年12月31日又出台法律,规定综合医院有责任建立精神卫生社区。现在法国2/3的社区属于精神病专科医院负责,1/3的社区是综合医院负责。一般以7万人口为一个社区基本概念,7万人口设30个精神病床位。根据社区人口的不同,社区所设床位数随之增减。精神病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各负其责。
1985年7月3日制定法律,规定精神科是医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政府做预算时要一视同仁。
1985年12月31日制定法律,规定进一步细化对精神病院的经费预算。以前精神病住院治疗和院外治疗经费预算是分开的,因此对社区预算是另外的经费,但这样分开就有分配不均的问题,这项法律规定预算应一视同仁,社区全部归医院管理。以前院长只管院内不管院外所造成的问题被解决。
1990年6月27日制定法律,规定了精神患者应享有的权利及其身份和地位,即患者有自愿住院的权利,这个比例在法国是5%。强制性住院分两部分:一是第三者要求住院。要由两个医生出具证明,一个外院医生,一个本院医生。二是官方强制住院。要有初步调查,即患者危害到他人及社会。但要有省长签字、警察局长签字、医生检查证明,这才能符合官方强制住院程序。
2004年制定法律,进一步规定了医院质量鉴定。由国家医疗委员会指定的医生组成专家组,对医院每5年鉴定1次,过关的就没问题,没有过关的要求进行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