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沿革
1900年日本公布《精神病者监护法》,由警视厅公告全国,这一法规的目标在于防止非法监禁和维持公共安全,精神障碍者成为治安对策的对象。而对精神病人监护的义务,被责之于病人的亲属,即利用家族制度来对精神病人进行治安管理。这种政策对日本人的精神病观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该法规按亲属的顺序规定了监护义务人,如没有监护人或虽有监护人但不能履行义务,则由市、町、村长承担监护义务。这一政策导致了大规模“私宅监置”现象的存在,其状况十分悲惨。著名的精神医学家吴秀三曾形容这些患者“生在这个国家的不幸远远更甚于其疾病本身的不幸”。据当时的调查,大约有14万所谓精神病人处于完全没有治疗的监禁状态。在这种保护社会的模式下,精神病人几乎无人权可言,社区康复制度更是无从谈起。既而,以吴秀三为中心的日本神经学会和慈善救治会等倡导了制定精神病院法的运动。[1]
1919年日本制定了《精神病院法》,出于治疗和治安的需要,经内务大臣批准,可在都、道、府、县设精神病医院,行政上隶属于警察署。原来由市、町、村长监护的人、被司法官员认定有罪的人和没有办法治疗的人,均可被送入精神病院。其中规定精神病院院长可以对病人进行必要的监护上的处置。但由于经费问题,公立医院设置进展缓慢,到1932年只有5个府、县建立了精神病院,到1940年全国才发展到167家精神病院,约25 000张病床。
1945年前后,日本精神病院状况相当悲惨。粮食的极度缺乏,导致许多精神病人因营养不良而相继死亡。二战期间,部分精神病院被烧毁或关闭,战争结束时,全国精神病床位减到4000张。战乱中,多数精神病患者无人管理,服用兴奋剂中毒患者不断增加,精神病院的建设、完善迫在眉睫。在此形势下,植松七九郎、金子准二于1949年倡议建立了以精神病院为核心的日本精神病院协会(简称日精协)。
在日精协的倡议下,1950年5月日本颁布了《精神卫生法》,同时废除了《精神病人监护法》《精神病院法》,首次提出国家对精神科医疗及精神卫生方面的责任是预防精神疾病,保持和提高国民的精神健康水平,保障精神障碍者的医疗;[2]并确立了精神鉴定医制度、精神卫生咨询所制度和精神卫生审议会制度等。但在实施过程中,法规中重要的新理念被束之高阁,以治疗为目的的措施并没有出台,法规起草人强烈要求的促进精神障碍者复归社会的问题,在立法时便被完全置之不理了。实质上,“私宅监置”变成了“公共监置”,其中日本特有的“非自由入院制度”(家属“同意入院”等制度)仍是过去《精神病者监护法》的延伸。[3]
据调查,1952年日本有各类精神障碍者130万人,当时需住院者约34万人,其中能住上院者不足十分之一。为此精神卫生法当年修订,规定国库对民间精神病院应给予补助。1960年发起医疗金融公共库,对设立精神病院优先融资,这使民间精神病院及床位迅速增加,全国精神科床位达85000张。1961年精神卫生法再次修订,扩大了强制入院制度,精神病强制入院人数由1960年的11688人增加到1962年的40994人,1964年更是达到了73836人之多。[4]实际上,这种对精神科医疗的特别待遇,来源于政府和社会对精神障碍者根深蒂固的偏见和歧视。精神障碍者得到医疗保障的背后,其实是对其人身自由的牢牢限制。
20世纪50年代后,许多国家对精神卫生法规的修订由“以医院为中心”向“以社会为中心”转变。“从监置照料转向人性的、治疗性的照顾”这一理念在世界范围内广泛传播,日本受此影响,1963年开始对《精神卫生法》大幅度修订。
1964年,日本发生美国驻日本大使被精神障碍者刺成重伤的事件,这直接促使政府决意强化治安对策,虽然在《精神卫生法》的修订过程中,警察权力介入等问题引起精神医学界的强烈反对。但1965年公布的修订版《精神卫生法》,还是贯彻了国家的修订意图,而精神医学界提出的建立从早期发现精神障碍者到最终实现其社会复归的治疗体系最终未能实现,尤其是保护精神病患者人权的“自由(自主)入院”的制度没能确立起来,这一直受到精神医学界的批评。国内外对日本的精神卫生行政和精神卫生法的基本理念都不断质疑,指出日本的精神卫生法落后于时代,从人权保障的观点看有重大缺陷。[5](https://www.daowen.com)
1984年3月爆发的宇都宫病院事件,成为日本精神卫生法规修订的重要转折点。宇都宫病院内多名患者死于看护人员的暴行,但由于针对精神障碍患者的隔离收容主义,大量精神病院私刑致死的事件未被曝光。这次事件的爆发令各社会团体忍无可忍,以保护精神病患者人权为目标修订法案的呼声愈发高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也对无视患者人权的问题提出严肃批评。
经过对《精神卫生法》的两次修订,《精神保健法》于1988年7月正式颁布。这部法致力于精神障碍者的医疗保护和社会复归,同时强调预防疾患发生及提高国民精神健康水平。精神障碍者的“社会复归”是《精神保健法》的突出特征,在原来的《精神卫生法》中一次也没提到“社会复归”一词,而《精神保健法》中则出现了15次,并重点规定了设置精神障碍者回归社会设施。《精神保健法》的颁布是日本社区精神卫生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此外,《精神保健法》还重点提出了以下六点:①增设自愿入院条款,即以病人自己意志为基础的住院;②住院时书面通知病人应享有的权利;③设指定精神保健医生制度,该制度每5年更新一次;④创立精神医疗审查会,审查精神病人入院的必要性和处置的妥当性及强制入院患者的请求;⑤设精神科应急入院制度;⑥强制入院形式需告知厚生大臣。
1993年12月,“世界精神保健联盟大会”在日本召开,新的发展形式得以形成。《障碍者基本福利法》顺利出台并付诸实施,这个法案把精神障碍患者纳入障碍者中,为日本的精神卫生保健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6]
1994年《社区卫生保健法》颁布,要求进一步加强以社区为基础的精神卫生系统。为加强社区精神卫生制度的建设,政府开始修订《精神保健法》。1995年,《精神保健福利法》正式颁布。这次修法追加了精神障碍者自立及促进社会参加的目的,创设了精神障碍者保健福祉手册制度,将精神障碍者社会适应训练事业法制化,明确了医疗保护住院的要件,并将精神障碍者的“在宅服务”归类为精神障碍者居家生活支持事业。
1999年,日本政府对《精神保健福利法》再次进行修改,本次修改一方面考虑精神障碍者的人权,确保其适当的医疗及保护,另一方面为了推进精神障碍者更进一步回归社会,不但充实了精神保健指定医生的职务、强化了精神医疗审查会机能,同时针对居家(在宅)的精神障碍者的福祉事业,将调整以市町村为主体的推进体制等。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加强精神障碍者人权的保护、明确需紧急住院的精神障碍者及其移送的相关事项、扩充精神障碍者的保健福利等。修改后的《精神保健福利法》于2002年4月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