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序

人类的迁徙自古以来就与自然环境的变化、战争灾难、经济利益、政治冲突等原因相伴相随。有关移民的法律源远流长,早在1800年前古罗马盖尤斯的《法学阶梯》中就出现了“市民籍”、“复境权”的内容;中世纪早期日耳曼人的《萨利克法典》中也有“关于迁移”的规定;英国1215年《大宪章》是最早将“自由出入境”作为自由权利的典籍;1791年的《法国宪法》则以宪法的形式明确了“迁徙自由”;联合国大会于1948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3条将“自由迁徙和居住”作为维护人类基本权利的国际公约。时至今日,国际移民来势汹涌,已然成为国际社会突出的社会现象,传统移民立法的家国伦理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一方面,良心、道义使然,迁徙自由已经成为国际移民法上的重要原则,人不因民族、种族、宗教、国籍、年龄、性别、受教育程度、经济状况等方面的不同而在权利上有任何不同的基本原则得到许多国家的确认;另一方面,公民权利的实现,不仅意味着个人权利应得到国家的尊重与保护,同时也要求任何个人对其所属的地域与群体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即权利享有与责任履行成为另一项不可或缺的法律原则。例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规定,迁徙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受到法律保护,但是“上述权利,除法律所规定并为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且与本公约所承认的其他权利不抵触的限制外,应不受任何其他限制。”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历史上有着移民法律文化传统的欧洲地区从人口迁出地区变为人口迁入地区,形成移民多元化的局面。针对欧洲各国移民政策的诸多矛盾,欧盟各国为了共同的利益在调整第三国移民政策方面作出了努力。由于欧洲地区的特殊性,各个主权国家与欧盟在主权让渡与主权保留问题上的不同博弈,使相关法律的文本与适用相较于传统移民国家(例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呈现出更为复杂的情况。其基本表现是法律规定的双层性(即欧盟层面的法律与成员国层面的法律)与法律适用的多重性(即成员国法院、欧盟法院与欧洲人权法院)问题。

《欧盟第三国移民权利研究》是曹伟峰的博士学位论文。该论文较清晰扼要地追述了欧盟国际移民的历史进程,对欧盟移民法律一体化,特别是调整国际移民(第三国移民)的基础性指令和基本的移民类型进行了相关研究,总结归纳了第三国移民的主要权利清单,并针对日益增多的中国移民问题提出了自己对于构建及完善中国移民法律制度体系的理论构思。(https://www.daowen.com)

曹伟峰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本科,2000年考入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法律史专业外国法制史研究方向,毕业留校后在校报编辑部和科研处工作,2010年攻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律史专业外国法制史方向博士,2011年以访问学者身份出访瑞典隆德大学,期间经瑞典隆德大学引介出访英国伦敦大学学院,研究方向为欧盟法与欧盟第三国移民法。该论文是作者长期在欧洲留学,通过近距离观察与比对分析第一手资料的产物,资料丰富、观点鲜明、针对性强,可称博士之作。该论文在写作过程中,除了得到瑞典隆德大学法学院Lundell教授提供的便利和学术指导之外,欧洲移民与难民法专家Gregor Noll教授在论文的具体写作架构与材料运用上提出了宝贵的建议;国内舒国滢教授在论文写作的重点、张生教授在文本、理念及政策之间的关系等方面也提出有益的建议。作为曹伟峰硕士和博士的导师,今闻他的博士学位论文即将出版,欣然同意为之作序,以示砥砺。

曾尔恕

2014年9月1日

✍AI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