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前言

我们生活在一个迁徙的时代。

一

从人的最充分发展的角度看,自由地迁徙和流动既是人的天然本能,也是人追求自己幸福的最基本方式和手段。所以,人的自由迁徙和流动伴随着人类的始终,是自有了人类以来便有的社会现象。

在中国古代,从一般意义上的民族大融合到秦始皇通过军事手段对漠北和岭南的治理;在当代中国,1949年以后通过政府安排的形式进行人口调配以及在新疆等边疆区域从事生产建设的“兵团”,所有这些都可以归入广义上的移民范畴;甚至当代中国人更为熟悉的“春运”以及“农民工”问题,都是属于更为直观的移民现象。当然,这些都是属于传统意义的国内移民范畴,与其相对应的则是“国际移民”。

国际移民是跨越国境的人口流动现象。随着国际新航路的开辟以后全球市场的逐渐形成,特别是早期市场经济国家在全世界范围内建立资本体系的过程中,凭借着各种方式的“殖民”而出现并发展起来的。如果说传统的移民形式多偏重于政治与军事角度的考虑,现代国际移民大多数则属于比较纯粹的经济推动的结果。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伴随着全球经济文化一体化程度的不断加深,作为生产力中最活跃因素的“人”的要素,要求其在全世界范围内进行绩优配置而出现大规模流动,遂使“国际移民”成为促进生产诸要素在世界范围内合理配置的强劲推力和突出现象。

一般看待移民都是从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或者人类学的角度予以观察,学者们最初也是以相关联的研究方法对移民现象予以解释、分类和总结,与此相对应的学科也较为发达。从法学的角度并通过法学的研究方法予以关注并深入研究,始于西方欧美的学者。他们系统性和专题性地研究奠定了现代移民学以及现代移民法学的基础,丰富了相关领域的内涵,形成了现代移民学与移民法学研究的基本框架和方法。国内移民学以及移民法学的研究是从对西方发达国家相关专业的学习开始的,国内法学界的相关工作也只是于近些年才刚刚开始。一般处于翻译引介的初步阶段,系统性的本土专著还没有出现。

二

国内在国际移民领域的研究之所以相对落后,首先是因为传统中国是比较典型的大陆型国家,长时间的历史积淀和惯性决定中国的社会形态与社会心理是稳定内敛保守的。古人云,“父母在,不远游”;抑或,“出门三里地就是外乡人”……中国人骨子里安土重迁的观念一直持续至今。所以,中国并非典型意义上的移民国家(无论是移民迁出国还是移民迁入国),虽说历史上有过“下南洋”、“去金山”的外迁现象,乃至民国后期都有过不小的移民潮,但是和新中国都没有联系。直到1979年改革开放,中国的新移民才方兴未艾地出现大规模的潮流,并渐渐进入学者们的学术视野——任何一种学术都需要相应的社会生活,特别是量化到对相关学术产生需要的时刻才会出现以致发展。(https://www.daowen.com)

其次,任何一门学科的兴起和成熟都需要时间的积累与沉淀。移民学或者移民法学的研究既离不开相对应的社会现实,也离不开相应的学术土壤和环境,更需要良好的学术环境渐进式的栽培与养护。移民学特别是移民法学,涉及人的基本权利的认同与保护,更涉及种姓归属与家国情怀,很容易触及敏感,更需要大环境的接纳和宽容,同时人的观念与家国意识的更新,也都是在时代中慢慢养成并改变,并按照其自己的速率传递到学术及其思想层面。

最后,学术是知识的量化生产,可以评价又不能僵化评价,因为其基本的载体是“人”,作为“会思想的芦苇”,活在这熬不住的血肉之中。五谷杂粮,儿女情长。相当长的时间里,作为一份职业,其所提供的个人发展机会与空间,其所带来的名权利并不足以吸引相当多的人,当然是“优秀的人才”进入这样的食邑空场。所以,相关的成果自然乏善可陈。

但是,河东河西三十年。谁又会想到,当年那些被人唾弃被迫背井离乡的“离人”们的故事会成为今天时兴的谈资,特别吸引精英们的眼球。所以可以想见,就在现在以及不远的将来,移民学特别是国际移民学以及相关联的法学研究将会越来越成为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内的显学。

三

权利问题在现实世界非常重要——但是,从不同的立场出发却可以得出迥乎不同的解释。列宁认为,人所享有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不能超越其所处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所以人的权利结构与范围的最终实现取决于其所生存的制度与文化环境。而西方经典理论对于该问题的认识却认为人的权利来源的超越性决定了权利的绝对性,权利的普遍抽象性与个体具体性是完全可以统一并予以实现的。围绕着国家权力、公民权利、主权与人权等不同的范畴,学界内外存在诸多的争论,也可以想象这样的争论会一直存在下去……无论如何,从一个反面都可以证明该问题的重要性。

权利如此,国际移民权利如此,欧盟的第三国移民权利更是如此。因为国际移民相对于主权管辖下的公民而言,其身份是“差别化”的,所以其权利是相应“减等”的。即便在各主要移民国家这样的“减等”是逐步缩小的,但是步骤与程度却都是依赖主权认证的。针对欧盟所在的欧洲地区,情况就更加复杂。各成员国不仅面临如上问题,而且内部在“历史旧账与现实问题”的处理,“老欧洲与新欧洲”、“北方与南部”的巨大差异与整合,主权让渡的讨价还价等,都使欧洲各国的第三国移民法显得收收放放,进两步退一步。但是,尽管如此,为了现实的共同利益,在欧盟各国保留了更加细化的操作性规定的基础上,欧盟仍旧在最基本的对外政策上形成了一致。本文论述经由作者在欧盟十八个月搜集第一手资料并根据近距离观察思考而得,虽然经过比较系统的现有生效法律文本解读和真实典型案例分析,为进入或者即将进入欧盟地区的中国公民提供了一幅清晰的“权利指导路线图”,但是仍自觉粗疏。只不过筚路蓝缕,仅是为以启山林。

作 者

2014年7月

✍AI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