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难民的家庭团聚
指令第V部分包含了一项特殊的机制,即对难民家属团聚请求的处理规定。当然,从某种程度上讲,该部分的规定是对于指令一般原则甚至具体规定的减损,但是具体执行由各成员国根据其入境前的家庭关系的状况予以“特别的优待”。这样与一般规定之间的优待性规定表现在如下5个方面:
1.根据第4条的便宜规定,成员国不可以对超过12周岁的难民儿童强加一项融合测试;[25]
2.赋予成员国的一项义务,即在审查家庭团聚申请时,对于其第一序列家庭成员的审查标准不能应用于任何一件难民案件;[26](https://www.daowen.com)
3.或许最重要的一项便宜处理是不能要求提起申请的难民在物质条件方面满足要求,如住房、医疗保险、稳定的收入或者其他经济来源等;[27]
4.难民没有所谓的“等候期”,即难民家属团聚之前不需要难民在成员国一定居住满足年限要求;[28]
5.难民不需要全部提交按照一般规定提交全部的社会关系证明文件,指令第11条规定,成员国不能单单因为难民申请材料的缺乏而驳回其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