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居留地穷尽当地救济
根据1950年《欧洲人权公约》第26条的规定:“委员会只有在一切国内的救济办法穷尽后,才可以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在最终决定做出后的6个月内处理人权被侵犯事宜”,这就是国际上公认的“国内救济穷尽原则”,即只有在国内救济措施不足从弥补人权的丧失才可由国际组织进行进一步的补救。对于进入欧盟的第三国移民来说,就是要根据欧盟及成员国授予自己的合法身份以及相关的权利,在欧盟及成员国按照欧盟及成员国的制度安排与设计争取自己的利益,具体的内容可以参考本文第三章第三、四节所列出的权利清单,一并参照本文第六章第三节的“移民身份决定移民权利”的图表,对号入座;更加详细的规定可以查阅本文“附录”中的次级立法官方文件。(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