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领事保护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三)领事保护

我国目前并没有专门的《领事保护工作条例》。[11]但是根据2011年《中国领事保护和协助指南》的解释,领事保护指的是派遣国的外交、领事机关或领事官员,在国际法允许的范围内在接受国保护派遣国的国家利益、本国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其第5.2部分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者,都可以得到中国政府的领事保护。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5条规定,“于国际法许可之限度内,在接受国内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个人与法人——之利益”以及“帮助及协助派遣国国民——个人与法人”。适用领事保护有如下原则:(1)一般情况下由个人主动提出申请才能启动相关保护,领事机关只有在出现特殊情由并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才可主动进行领事保护;(2)领事保护不能违反国际法和所在国家法律,应服从所在国的属地管辖权;(3)领事保护是协助当事人用尽当地救济;(4)领事保护并不创设新的权利义务而且无论实体还是程序上的权利义务均由当事人自己承担。中国的领事保护主要包括如下内容:程序方面在中国境内与接待国内建立一整套的预警、应急、协调与磋商机制,在实体方面进行帮扶:如推荐律师、翻译和医生、特殊情况向国内亲友通报、协助寻亲、补换发证明文件、提供咨询与协助、签发回国证件、应请求探视、与国内亲友联系、解决所需费用、依法办理公证认证以及婚姻登记等。因为领事保护于所在国没有行政权力与强制手段,所以其本质只是协助性质的维护海外中国公民的权益。(https://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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