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时限
2026年06月03日
2.辐射
安全许可证审批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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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上述20个工作日是从受理之日起计算,而非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申请单位所提供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发证机关可以作出不予受理。需要说明的是,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实或组织专家评审的,现场核实与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20个工作日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满足许可证颁发条件的,应当及时颁发许可证,并以适当形式对颁发许可证的情况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有利于社会和公众对发证机关审批结果的监督。对不满足规定许可条件、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