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1 辐射
安全许可证的主要内容
辐射安全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组成,正本上记录被许可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证书编号、许可范围和有效期等主要信息,简洁明了,可以悬挂在显要位置,便于核查。而一些详细的内容则记录在副本上,如放射性同位素名称,放射源的数量、活度和编码,辐射工作人员情况,被许可的工作类型和级别、范围,监督检查记录等,作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核实的依据。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根据《行政许可法》统一制定许可证的格式和内容。
从事活动的种类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含进、出口)、使用,活动的范围包括: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放射源,Ⅰ类、Ⅱ类、Ⅲ类射线装置,甲级、乙级、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