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3 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注销

4.4.3 辐射 安全许可证的注销

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一方面可以从事许可证规定种类和范围内的活动,同时要履行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安全与防护职责,并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因此,许可证是与权利和义务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当持证单位部分或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活动时,应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部分变更或注销手续,获得变更或注销后,部分或全部中止活动的安全与防护职责才能被免除,并免于监督管理。在许可证变更或注销前,持证单位应按照规定要求,对其使用过或拥有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产生的放射性废物进行合理的处置,对生产、销售、使用场所的放射性污染进行了必要处理,使其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经监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