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放射源异地使用

7.3 放射源异地使用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需要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应当持许可证复印件向使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一般而言,备案分事前备案和事后备案两种。由于放射源存在潜在危害性,防护不到位、管理使用不当等都会对人体健康以及环境产生影响甚至是破坏,且按照放射源属地管理原则,异地使用的放射源应接受使用地环保部门监管。因此,放射源异地使用采取事前备案、事后注销形式予以管理,即: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需要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应当于活动实施前10日内持许可证复印件向使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书面报告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接受使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https://www.daowen.com)

书面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该放射性同位素的核素、活度、转移时间和地点、辐射安全负责人和联系电话等内容;转移放射源的还应提供放射源标号和编码。

使用单位应当在活动结束后20日内到使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并书面告知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