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医疗技术及其伦理问题概论
20世纪50年代,美国生物学家沃森(J.D.Watson)和英国物理学家克里克(F.H.Compton Crick)发现了双螺旋结构模型的DNA分子,并刊登于1953年4月25日的《自然》杂志上,向世界揭示了生命信息储存和传递的“生命之谜”,开启了生命科学的新时代与新篇章。借助生命科学的发展,医学在各个领域中都实现了深刻的改革,获得了长足的进步。例如,生殖与发育、疾病的预防与控制、遗传咨询与干预、行为与死亡控制等。与此同时,在医学发展和社会需求的双重刺激下,各项医疗手段也得到了极大的丰富,各种新兴医疗技术层出不穷。例如,大脑移植技术、基因编辑工程技术和大脑神经科学技术等。然而,这些新兴医疗技术在丰富疾病的诊疗手段、提高疾病诊疗的有效率、推进传统医疗手段改革和发展的同时,也逐渐动摇了人类的某些传统伦理观念,对人类传统道德领域提出了巨大挑战,让我们对未来既充满憧憬又困惑不安。辅助生殖技术在消除不孕症患者疾苦、满足其生儿育女幸福期待的同时,也挑战了两性结合的传统生育观念,甚至导致人们对生命尊严崇敬性的缺失。正如德国伦理学家伦克所说:“伦理学问题现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紧迫,这不但是由于人的力量向非人的环境即向自然扩展的结果,而且也是因为人有了能够控制和干预人的生命本身的前所未有的新方法。”[1]
确实,现代医疗技术在现代医学的支撑下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功。但是,当我们逐渐把传统梦想变为现实,并沉浸在医疗新技术的突破性进展带来的巨大喜悦中时,潜在的风险或威胁总会不期而遇。它们总能促使我们静下心来进行反思:是否每种医疗新技术都具有善的倾向性?我们如何在现代医疗技术的发展过程中进行合理权衡和规治,使其带来最大的善和最小的恶?当然,人们对现代医疗技术社会运用后果的反思也由来已久。1971年,美国生物学家波特(V.R.Potter)首次提出了“生命伦理学”概念,意味着从伦理学的视角审视生命科学技术发展及其社会运用后果的思想已经被生命科学家逐渐接受并开始规范化。1975年,一些生命伦理学家聚集在加利福尼亚的阿西洛玛,一起探究DNA重组技术的安全性问题。自此,基因工程技术的安全风险问题逐渐为普通大众、生物学家、生命伦理学家以及政府监管部门所关注。[2]1979年,我国在广州举行了全国医学辩证法学术会议,邱仁宗教授介绍了国际生命伦理学的发展概况和热点问题,例如脑死亡、安乐死、辅助生殖、器官移植和遗传学等,从此生命伦理学理论和原则逐渐成为国内生物医学相关领域规范发展的主要依据。[3]现代医疗技术的发展引起了社会各领域人们的关注和重视,但不同于传统医学技术的是,它的能力及社会应用的范围早已突破传统医学模式的限制,它所导致的相关伦理、社会和法律问题致使其在社会运行中无力维持中立的姿态。现代医疗技术更多地与个人、公众与社会的需求紧密联系,它们总是需要承载过多的期待,以至于在迎合各种期待并随时加以演化的过程中偏离了本身发展的正常轨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