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政策的创新发展

三、残疾人政策的创新发展

改革开放40年以来,我国残疾人政策围绕残疾人的需求和残疾人的权利而取得的创新与发展,是我国残疾人事业进步的重要标志。这种政策的创新发展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从“普惠型”向“特惠型”的政策转向,二是“托底型政策”向“发展型政策”的转向。前一种转向是对残疾人需求的关照,后一种转向是对残疾人权利的尊重。

首先,从满足需求的角度来看,残疾人“普惠+特惠”的社会支持政策,体现了“托底性社会政策”和“基本性社会政策”对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的满足,也是我国残疾人事业进步的重要标志。在我国,对残疾人的社会支持政策也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普适性的社会保障转向面向特殊群体的社会福利的转变,这种社会支持体系的转变体现为“普惠型”向“特惠型”的社会文明转向。从历史上看,在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之前,残疾人的社会支持主要是以社会救助的形式存在的。作为一种慈善事业,社会救助往往成为对穷人的一种施舍和恩赐,接受了福利救济的残疾人容易被贴上“无能者”的标签,被主流社会鄙视为“不正常的人”而加以排斥。对残疾人而言,在这种社会情境中,接受福利救济也就意味着一种耻辱或烙印(stigma),是一种以牺牲个人的尊严和人格为代价的生活保障。[5]当社会开始认同残疾人的“权利公平”并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之后,这种社会支持往往是普惠型的,与其他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政策并没有差别。残疾人由于残障的弱势特征呈现出不一样的社会支持需求,从满足残疾人需求的角度来制定与残障有关的康复、教育、就业、社会参与等特惠型残疾人政策,成为2000年之后我国残疾人事业进步的重要标志。(https://www.daowen.com)

其次,从尊重残疾人权利的角度来看,目前我国残疾人社会政策已逐渐从满足残疾人基本需求的“托底型政策”向实现残疾人应有权利的“发展型政策”转变。这种转变表现为在继续完善残疾人“普惠+特惠”的社会支持体系的情况下,重视残疾预防工作、强调残疾人的社会融合、重点发展残疾人教育、为残疾人的社会参与提供合理便利等。从社会支持政策上看,以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服务体系等“两个体系”的建设为契机,建立专门的“托底型”残疾人福利与社会支持政策框架,然后从保障残疾人基本生存和生活到逐步提高保障水平与内容,进一步将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总体安排,从而实现党的十八大报告所强调的“权利公平”。

总体而言,党和国家都为残疾人社会支持等各项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和政策支持,残疾人的生活状况也得到了较大的改观。但是,如果从党的十八大所提出的“权利公平”和党的十九大所提出的“弱有所扶”的角度来看,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的需求满足度、社会参与度、公民权利实现程度等方面,残疾人与非残疾人相比差距依然非常悬殊。但由于理论研究的不足和历史条件的限制,我国对残疾人社会支持研究起步较晚,当前残疾人社会支持体系依然有待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事业还处在“提档升级”的发展阶段。如果残疾人的政治参与度、生活状况、受教育程度、医疗水平、就业参与等方面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依然很大,那么残疾人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就不能实现。因此,在此背景下,以我国残疾人社会支持问题研究为论题,围绕我国残疾人社会支持的理论内涵、内在结构、满意度测评、制度创新等四个基本点展开分析,对残疾人社会支持的理论体系与政策框架进行理论与实践研究,既可以为我国残疾人政策号脉,也可以探索新时代残疾人“弱有所扶”和“权利公平”的实现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