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别性保护
“一带一路”文化遗产的国别性保护也可称为属地性保护或国家性保护,是指所在国对境内的“一带一路”文化遗产单独构建保护机制,自行确定保护标准、措施等加以保护。文化遗产国别性保护符合国家主权原则,是主权国家行使属地管辖权权能的具体体现。目前,有相当数量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制定有文化遗产保护法规,并将部分“一带一路”文化遗产纳入国内文化遗产范畴加以保护。(https://www.daowen.com)
“一带一路”文化遗产保护要遵循国际合作原则。国际合作原则是文化遗产领域国际公约倡导的基本法律原则。文化遗产国际区域合作是贯彻国际合作原则,在特定区域范围内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和地区之间,实施文化遗产共同保护、交流、援助、培训与研究的区域合作机制。但国际合作毕竟存在无法消除的局限性,保护范围有限,不可能将更多的“一带一路”文化遗产纳入保护中来,所以在此基础上,沿线国家要分国别,分区域的制定不同的保护措施,做到统筹规划,区别对待。实行国别性保护能够有效的增强“一带一路”文化遗产的保护效果。同时,这一措施也必须以不违反区域性和普遍性方法为前提,在国际公约的约束下,对文化遗产进行高标准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