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知识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
(一)行政主体的含义
所谓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行政主体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这一特征将行政主体与其他国家机关区别开来。行政机关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但不是唯一的行政主体;一些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基于法律法规的特别授权也可以享有部分行政权,从而成为行政主体。
2.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这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应当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独立地对外发布决定和命令,独立采取行政措施等。能否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是判断行政机关及其他社会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主要标准。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作为行政事务的执行者,在行使行政权时,必须以所属行政机关的名义去实施。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能成为行政主体。另外,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特定行政管理事务的社会组织,如城市的治安联防组织等,也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因其不能以该社会组织的名义作出行政决定,只能由委托的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
本节引例中,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设立若干内部机构,而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机构一般是没有独立的执法资格。在本案例中,作为行政机关内部机构而存在的“治安科”本身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它对外所从事的活动必须以其所在的机关名义来进行。所以,某区公安分局治安科是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赵某作出行政处罚的。
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有权必有责,依法享有行政权的主体还必须能够独立地承担因行使行政职权而产生的行政法上的法律责任。如果某一组织仅仅行使行政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并不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则该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行政主体可以独立地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活动,并能够独立地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述标准来分析,行政机关是主要的行政主体,但行政主体又不以行政机关为限。除行政机关以外,那些依照法律、法规授权取得行政权的其他社会组织,在授权范围内也取得了行政主体资格。
(二)行政主体概念辨析
1.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都是学理概念,两者之间既互相联系,又有区别。行政法主体的范围大于行政主体。行政法主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而行政主体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只是行政法主体之一。
2.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指为实现行政目的而依宪法或组织法而设置的,行使行政权,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行政事务的国家机关。行政机关是一个法律概念。在法律规范中,行政机关具有三重身份: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管理行政事务时,具有行政主体身份;行政机关以本机关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时,其身份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机关以被管理者的身份参加行政法律关系时,其身份是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则是一个法学概念,理论上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相对人相对应的一方当事人。行政主体不仅包括具有行政主体身份的行政机关,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
3.行政主体与公务员。行政主体对社会的行政管理是通过公务员的公务行为来实现的。没有公务员,行政主体就成为毫无意义的空壳;离开行政主体,公务员只是一个普通公民。但公务员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不以自己的名义,而是以其所在的行政主体的名义实施公务行为,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行政主体来承担。公务员与行政主体之间是一种职务委托关系,主要依靠行政组织法律规范来调整。
二、行政主体的职权职责
行政主体作为行政法律关系中必不可少的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行政主体享有的权利,称为行政职权;行政主体承担的义务,称为行政职责。
(一)行政职权(https://www.daowen.com)
行政职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时拥有和行使的具体的国家行政权,即依法定位到具体行政主体身上的国家行政权。行政职权只能由行政主体行使,行政相对方不享有行政职权。我国行政职权的内容广泛,包括:行政立法权;行政许可权;行政确认权;行政检查权;行政奖励权;行政物质帮助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合同的签订权;行政复议权;行政指导权、行政裁决权等。行政职权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法定性。任何一个组织的行政职权都是法定的,而不是自我设定的。换言之,行政主体拥有或行使行政职权必须通过合法途径,否则便不能成立。
2.公益性。行政职权的拥有与行使旨在谋求和保护国家、集体、社会的公共利益,同时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必须符合法定的公共目的和范围。
3.专属性。行政职权的归属,在主体上具有专属性,也即只属于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不具有行政职权,受委托组织也只能代行行政职权。
4.国家意志性。虽然在行政职权的行使过程中难免会掺入行政职权具体行使者某种程度的个人因素,但行政职权本身的性质和内容乃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而非个人意志的体现。
5.单方性。行政职权的行使是行政主体单方意思表示的行为,而非双方行为(行政合同行为除外)。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取决于自身判断,不以相对人的意志为转移。
6.强制性。行政职权的行使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具有直接支配他方当事人的强制命令力量,也即可以通过行使行政职权迫使或禁止相对人作出某种行为、实施某些活动。
7.不可处分性。行政职权不仅表现为法律上的支配力,还包含着法律上的职责要求,实际上是职权与职责的统一体,故行政主体对其拥有的行政职权不得任意转让和放弃。
8.优益性。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相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处于优越的法律地位,依法享有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这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保障与物质保障。
(二)行政职责
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现代民主政治是以责任为基础的,作为行政职权的享有者的行政主体,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承担一定的义务,以对赋予其权力的人民和国家负责。行政职责的内容包括:依法履行职务、遵守权限规定;符合法定目的;遵循法定程序等。其法律特征主要体现在义务性和法定性两个方面。
三、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是行政主体在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的综合集中体现,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加以考察:
1.从行政主体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的角度看,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将行政权授予行政机关和一些社会组织,这些组织因此取得行政主体资格,代表国家实施行政管理,贯彻国家意志,实现国家职能。但国家在赋予行政主体管理国家行政事务权力的同时,也规定其应履行的相应的行政职责。这种职责对于行政主体来说是不可放弃的。行政主体是行政职权和行政职责的统一体。
2.从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的角度看,行政主体代表国家实施行政管理,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行政相对人则有义务服从和协助行政主体实施管理,也有权要求行政主体履行法定职责。当行政主体的行为侵权时,行政相对人有权获得法律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