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知识
一、行政相对人概述
(一)行政相对人的含义
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行政法律关系不同于民事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一方享有行政权,能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作出影响对方当事人权益的行政行为;而另一方则有义务服从管理,依法履行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有权实施行政管理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被称为“行政主体”,而接受行政主体管理的一方当事人被称为“行政相对人”。作为行政主体的一方当事人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一方当事人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行政相对人的范围
1.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或者无国籍人。中国公民是最主要的行政相对人。在中国境内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与中国公民一样,他们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确立外国人在我国行政法中的相对人地位,一方面意味着他们必须服从我国政府的行政管辖,另一方面意味着我国政府有责任保护他们在中国境内的合法活动和权益。
2.法人。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从整体上讲,法人分为两类:一类是营业性的法人,即企业法人,属于经济组织;一类是非营业性的法人,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3.其他组织。其他组织即法人以外的组织,又称为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条件,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者经济组织。如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等。
二、行政相对人的认定
(一)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的含义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除了行政直接相对人之外,还可能有与行政权行使及其产生的行政法律后果有着密切关系的当事人,通常我们把这类利益群体称为行政利害关系人。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行政权的结果之间存在一种因果关系,即存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随着行政法学理论的发展,社会各种利益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有着不同的地位和利益诉求,需要法律予以调整和平等保护。例如,在我国行政许可制度中,一个具体的行政许可所涉及的相对人有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其他相对人或公众。许可实施后涉及的是上述各方的实体利益,在许可核发之前即未触及任何人的实体利益之前,应当给予或提供给各方相对人的是程序性权利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审查许可申请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而且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都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的界定
对于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的界定,我们可以从合法权益、行政行为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角度来考量。
1.合法权益。合法权益的存在是其被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并进而形成“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前提。“合法权益”应当是指法律要求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考虑的利益,同时还应当是通过法律救济途径可能保护的实质的利益,排除“过于微小的、不值得耗费司法资源进行保护的利益”或者“意识形态的利益”。在我国现行的行政法规范中,法律对合法权益的保护往往只列举规定了人身权和财产权,但是合法权益并不仅限于此,宪法赋予了公民许多权利,除了人身权和财产权以外,还包括政治权利、自由权利以及各项社会经济权利,这些都是合法权益的内容。
2.成熟的行政行为。可诉的行政行为必须是最终的成熟行政行为,行政诉讼制度设计体现出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的直接对峙与制约。因此,作为评判对象的行政行为必须是最终成熟的。一个行政行为在作出最终决定之前,先有一些预备性和中间性的决定,对此,法院不应进行审查。只有被指控的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时机才算成熟,行政相对人才能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才能进行审查。因为司法权不能代替行政权,否则有违既定的国家权力分工。
3.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指通过立法或司法活动确认的、作为承担法律责任之基础的、存在于加害结果之间的联系。也就是说,是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根据法律原则精神升格后的因果关系。
为给行政相对人提供更为充分的救济机会,对“利害关系”不宜作过于严格的限制,既不要将其限定在法定权利的范围,也不要将其限定在直接利害关系的范围,只要当事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具有一定的法律利益,就应当认定为有利害关系。确定法律主体资格时,既不能仅凭当事人的主观认识,也不能要求当事人的权益必须受到现实的损害,但法律主体资格所要求的“利害关系”必须具有一定的现实性,即当事人应当证明其在该行政法律关系中具有客观的法律利益存在。
三、行政相对人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行政相对人进行不同的分类。对行政相对人的分类研究,有助于我们把握各种类型的行政相对人的特征。
(一)个人相对人与组织相对人
以行政相对人是否为组织体为标准,行政相对人可以分为个人相对人与组织相对人。个人相对人主要指公民。在大多数行政管理领域,与行政主体发生法律关系的对方当事人都可能是公民,如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裁决,公民都可以成为这些行政行为的直接或间接对象。组织相对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些行政行为的对象只能是组织相对人,如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对象;而有些行政行为的对象只能是个人相对人,如行政拘留的处罚对象。区分个人相对人和组织相对人的意义在于:①个人相对人与组织相对人的行为方式不同;②个人相对人与组织相对人享有的权利义务不同;③个人相对人与组织相对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同。
(二)直接相对人与间接相对人(https://www.daowen.com)
以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受行政行为的影响是否直接为标准,行政相对人可以分为直接相对人与间接相对人。直接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直接对象,其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直接影响,如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的申请人;行政征收的被征收人;行政处罚的被处罚人;等等。间接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间接对象,其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间接影响,如治安处罚关系中受到被处罚人行为侵害的被害人,行政许可关系中其权益可能受到许可行为不利影响的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等。直接相对人和间接相对人都是行政相对人,其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都可以依法申请行政救济,但法律规定的救济途径、方式可能会有所区别。
(三)特定相对人与不特定相对人
以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确定为标准,可以将行政相对人分为特定相对人和不特定相对人。特定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所明确指向的对象,不特定的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所指向的、广泛而不确定的对象。特定相对人通常是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不特定相对人通常是行政主体抽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特定相对人是与行政主体有特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由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各不相同,特定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也就各不相同。不特定相对人是对行政主体有同类权利义务关系的相对人。行政主体作出抽象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立法权或规范性文件制定权的行为,就行政立法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义务而言,不特定相对人既有可能成为同一类权利主体,也有可能成为同一类义务主体。如果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内容中规定他们的权利,他们为同一类的权利主体;如果规定他们的义务,他们则是同一类的义务主体。
(四)受益相对人与损益相对人
以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对其权益影响的性质为标准,行政相对人可以分为受益相对人与损益相对人。行政行为对其权益产生有利影响,即通过行政行为赋予其某种权益的相对人为受益相对人;行政行为对其权益产生不利影响,即行政行为使其失去某种利益或使其利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人,为损益相对人。一般来说,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为的直接相对人为受益相对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直接相对人为损益相对人。行政相对人划分为受益相对人与损益相对人的意义在于,明确不同的行政相对人在具体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以使受益相对人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损益相对人更好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四、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一)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行政相对人权利是指其能针对行政主体所主张的权利。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行政主体的义务具有对应性,行政相对人的的权利同时是行政主体的义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种:
1.参政权。行政相对人的参政权利是指行政相对人以各种形式和渠道参与行政管理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宪法规定的公民政治权利在行政管理中的具体化。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管理的权利主要包括:①批评建议权。对国家行政机关以各种方式提出批评、意见、建议的权利;②控告检举权。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控告或检举的权利。公民行使控告、检举权利的行使方法和途径与公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政治权利有较大联系。
2.知情权。公民依法享有对国家行政活动有关的内容、资料及其他信息的知情权,除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密外,行政相对人均有权查阅各种规范性文件、会议决议、决定、制度、标准、程序规则等信息。
3.平等权。行政相对人有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和受行政主体平等保护的权利。
4.受益权。行政相对人有权通过行政主体的积极行为而获得财产利益、人身利益和其他利益。具体体现为:基本生活水平保障权;劳动就业和劳动安全保障权;义务教育保障权和参加基本性社会生活的保障权等。
5.隐私保密权。行政相对人享有对自己的隐私保密的权利,行政主体有为相对人的隐私保密的义务。行政主体在行政活动中,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公开相对人的隐私。
6.行政协助权。行政相对人有主动协助行政机关的权利。该权利主要包括:①报告权。发现需要由行政主体处理的事情,行政相对人有权向行政主体报告。②制止权。行政相对人对一切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③扭送权。行政相对人对正在实施行政违法行为,或实施完毕正想逃跑的行为人有依法扭送到有关国家机关的权利。
7.申请、请求权。①申请权。行政相对人有权依法向行政主体提出实现其法定权利的各种申请,如申请办理许可证照;申请取得抚恤金、补助金、救济金等。②权利保护的请求权。行政相对人的各种权益在受到不法侵害时,有权请求获得行政主体的保护,主要包括:紧急情况下受行政主体救助的权利;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行政主体予以处理的权利;合法权益受行政主体确认的权利;等等。
8.救济性权利。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违法或合法而造成了相对人的财产损失,当事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或补偿。
(二)行政相对人的义务
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上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概括起来,行政相对人的义务主要包括:
1.遵守行政法律秩序、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相对人应遵守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行政命令、行政决定;履行行政法上的各项义务。
2.协助行政管理。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相对人有义务协助行政主体完成行政任务,如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商品质量检查、协助人民警察追捕犯罪嫌疑人等,必要时为执行公务提供交通工具或其他必要的设施,如防洪、灭火器材等。
3.维护公益的义务。行政相对人有义务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正受到或可能受到损害或威胁时,行政相对人应采取措施,尽可能防止或减少损害的发生。行政相对人因维护公益致使本人财产或人身受到损失或伤害的,事后可请求国家予以适当补偿。
4.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要接受行政主体依法实施的监督,包括检查、审查、检验、鉴定、登记、统计、审计,向行政主体提供情况说明及有关材料或报表、账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