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知识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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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而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行政处罚的原则是指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所必须遵循的法定的基本准则,它贯穿于行政处罚的全过程。《行政处罚法》在总则部分对行政处罚的原则作出明确规定。

一、处罚法定原则

依法行政是行政法最主要和最基本的原则,处罚法定是依法行政对行政处罚的基本要求。处罚法定原则要求行政处罚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法》第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这里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行政处罚的设定权法定。只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有设定权。

2.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及职权是法定的。行政处罚必须由具有法定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是由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实施。其他任何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作出行政处罚行为。享有处罚权的机关或组织只能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实施处罚,不得超越权限,否则处罚行为无效。

3.处罚依据法定。没有法律规范的明确规定,不能追究行政相对人的任何法律责任。实施处罚的主体在确定行政相对人是否构成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决定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时,必须要有法定的依据。

4.行政处罚的种类法定。

5.行政处罚的程序法定。作出处罚行为必须遵循法定程序,这既是防止行政主体在实施处罚过程中滥用权力,也是为保障行政相对人在处罚过程中所享有的权益。

本节引例中,处罚法定原则要求行政处罚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闯黄灯行为是否违法,涉及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注:案发时有效的法律依据)的条文“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的理解。法院认为,出于安全驾驶目的,对该条文的理解应当基于“谨慎规范”之理念,即黄灯亮时,只有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除此之外,车辆不得继续通行。该项规定实际上意味着,黄灯亮时驾驶人的通行权受到限制,限制的目的在于维护道路交通的安全。立法的价值取向在此非常明显,即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必须在合理范围内限制个人的通行权利。因此,在现有道路交通安全法体系下,闯黄灯系违法行为。鉴于此,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行政判决,认定上诉人舒江荣闯黄灯属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二、公正、公开原则

这是行政合法原则和合理原则在行政处罚领域的具体体现。《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一)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与实施要公平正直,没有偏私。要保证处罚公正必须做到:①实体上公正。即行政处罚无论是设定还是实施都要处罚相当,行政处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②程序上公正。即在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处罚主体要给予被处罚人公正的待遇,充分尊重当事人程序上所拥有的独立人格与尊严。(https://www.daowen.com)

(二)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对于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执法人员身份、主要事实根据等与行政处罚有关的情况,除可能危害公共利益或者损害其他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并有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以外,都应向当事人公开。行政处罚公开要求:①处罚的依据要公开,未经公开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②处罚的程序要公开,《行政处罚法》规定了一系列的保证处罚公开的制度,如表明身份制度、告知制度、听取意见制度、听证制度等。③行政处罚的结果要公开。主要包括使相对一方当事人及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得知违法主体、违法事实、行政处罚措施、权利救济方式等行政处罚的决定内容。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要注意说服教育,纠正违法,实现制裁与教育双重功能。《行政处罚法》第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设定行政处罚,不仅是惩罚违法者,并通过惩罚防止其再次违法,而且是寓教育于惩罚之中,使违法者通过处罚受到教育,自觉遵守法律秩序,同时也教育他人维护法律,提高法治观念。当然,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并不是要以教育代替处罚而放纵违法行为,毕竟教育与处罚具有不同的功能,对违法行为只教育不处罚将完全失去处罚应有的惩戒作用。因此,在实施处罚时,应将处罚与教育结合起来。

四、处罚救济原则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被行政处罚者的各项权利,包括行政处罚行使之中和行政处罚之后。根据《行政处罚法》第6条的规定,被行政处罚者的权利主要有:

(一)陈述权、申辩权

为了从行政执法程序上保障当事人的权益,法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主体给予行政处罚时,有权就行政主体拟对自己的处罚和自己的行为进行陈述和申辩,证明自己没有违法事实的存在,行政主体要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保证当事人陈述权和申辩权的行使。不仅如此,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处罚之前要明确告知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将给予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使当事人有条件和可能为自己的行为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这是当事人在受到行政处罚之后所依法享有的一项权利。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自上而下的一种法制监督,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对于提出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要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对于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可以予以变更。法律给予当事人以选择权,当事人可以选择司法监督程序,即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请求行政赔偿的权利

当事人行使这项权利是基于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的存在。能否给予当事人赔偿,要通过法定程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裁定。

以上这些权利对于实施处罚的行政主体是一种义务,行政处罚的主体在实施处罚的过程中,不仅要为行政相对人提供陈述、申辩的机会,而且还必须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以确保行政相对人通过这些救济途径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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