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训练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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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新郑市郭店镇宏达建材厂不服新郑市郭店镇人民政府行政收费案

在新郑市郭店镇宏达建材厂建厂经营期间,新郑市郭店镇人民政府下属部门郭店镇村镇建设土地管理所于2006年11月9日收取了该厂用地手续费5万元,2007年5月8日又收取现金1万元,2007年5月31日新郑市郭店镇人民政府下属部门镇协税护税办公室收取2007年砖窑场赋税7万元。2007年6月28日,新郑市郭店镇人民政府通知该厂停止生产、拆除供电设备、拆除砖机、拆除窑体,并于2007年7月10日前将该土地恢复耕种。新郑市郭店镇宏达建材厂认为,新郑市郭店镇人民政府收取的上述各项费用没有法律依据,要求其退还,未果,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新郑市郭店镇人民政府退还收取的13万元费用。法院受理了本案。

问题:新郑市郭店镇人民政府下属部门在向新郑市郭店镇宏达建材厂收取费用时是否必须有法律依据?

案例二:郭某、陈某与息县濮公山管理区行政合同纠纷案

2005年8月1日,息县濮公山管理区所属的资源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资源管理办公室)与郭某、陈某签订《河砂资源管理目标协议书》,资源管理办公室委托郭某、陈某对息县长陵乡辖区所有沙场实施管理,并负责征收资源补偿费,由郭某、陈某向被告一次性交清全年黄沙资源补偿费2.6万元,合同期限为2006年6月30日至2007年6月30日。郭某、陈某依该协议规定向被告所属的资源管理办公室缴纳2.6万元后,开始征收长陵乡辖区内沙场的黄沙资源补偿费。2006年9月27日,息县濮公山管理区发布息濮管字〔2006〕24号文件,终止长陵沙场黄沙资源补偿费代收代缴委托协议,责令资源管理办公室和执法大队负责收回各自所签订的协议。该协议被解除后,郭某、陈某多次到息县濮公山管理区协商,要求退还已缴纳的款额,但都以种种理由被拒绝。郭某、陈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息县濮公山管理区退还其缴纳的黄沙资源补偿费并按协议规定承担违约责任。(https://www.daowen.com)

问题:息县濮管区资源管理办公室与郭某、陈某签订的《河砂资源管理目标协议书》是否为行政合同?是否有效?

【注释】

[1]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296页。

[2]张正钊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3页。

[3][日]南博方:《日本行政法》,杨建顺、周作彩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9~30页。广义上的行政给付,包括供给行政、社会保障行政、财政资助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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