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告失踪

一、宣告失踪

(一)宣告失踪的概念

宣告失踪,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宣告失踪是对自然人已经失踪这一事实的确认。现实生活中,自然人由于种种原因,离开自己的住所地长期音讯全无,这种状态延续下去就会导致其参加的法律关系处于停滞状态,他既不能实现其享有的民事权利,也无法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宣告失踪的目的就在于结束这种不正常的状态,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同时,也使利害关系人尽早地摆脱这种不确定状态的束缚,投入到正常的经济活动中去。

(二)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

宣告失踪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经法定的程序确定才能生效。根据《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宣告失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须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所谓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离开其住所或最后居住地后没有任何音讯的状况。可以从两个方面判断:①音讯全无;②这种音讯全无的状态持续达到2年。需要注意的是,2年的起算有不同规定:自然人在一般情况下下落不明的,应从其音讯消失之次日起计算;自然人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民通意见》第24条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该条中的“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一般应理解为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债权人、合伙人等。

3.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程序宣告。宣告失踪只能由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其他任何机关或个人都无权做出宣告失踪的决定。《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应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满后,如该公民仍未出现或仍然未得到其任何音讯,法院应当做出判决,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

(三)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https://www.daowen.com)

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民事主体资格并未丧失,与其有关的人身关系并不会发生改变。所以,宣告失踪所要解决的主要就是财产代管及债务履行问题。

1.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民法通则》第21条第1款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关于代管人的设定,须注意以下几点:①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②依据《民通意见》第30条规定,在选定代管人时没有顺序限制,主要是考虑对失踪人财产行使管理权方便、有利的原则确定代管人。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④财产代管人在管理失踪人的财产时,应当尽其代管职责,妥善管理失踪人财产,不得擅自使用和处分失踪人的财产,或将失踪人的财产据为己有。如果代管人有上述违法行为,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请求财产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同时申请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

2.以失踪人的财产清偿失踪人的债务。《民法通则》第21条第2款规定:“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该条中所指的“其他费用”是指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要的管理费等必要费用。如果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

3.为失踪人追索债权。失踪人所享有的债权,也属于失踪人财产的范围,代管人行使代管权的内容之一就是代失踪人行使债权,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要求其清偿债务,由此取得的财产,列入失踪人的财产范围内,由代管人代管。如果失踪人的债务人拒不清偿债务,财产代管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四)宣告失踪的撤销及效力

《民法通则》第22条规定:“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这一规定既表明了宣告失踪撤销的条件,又表明了宣告失踪撤销的程序。概括起来看有三点:①必须有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确知他的下落的事实存在;②要由被宣告失踪人本人或其利害关系人提出要求撤销失踪宣告的申请;③必须由法院依法定程序撤销。

失踪宣告被撤销后,财产代管人的代管权即行终止。代管人应将其代管的财产及收益返还给被撤销失踪宣告的人,并负有告知相关情况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