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宣告死亡

二、宣告死亡

(一)宣告死亡的概念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是对生死不明的失踪人所做的死亡推定。因为失踪人长期下落不明,虽然可以对其宣告失踪,并为他设立财产代管人,但这并不能结束其参加的其他法律关系的不稳定状态,如配偶关系、继承关系等,而宣告死亡制度则使这一问题得到解决。可以说宣告失踪制度主要是保护失踪人的利益,而宣告死亡制度则重在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通过宣告死亡制度结束失踪人以原住所为中心的法律关系,从而稳定社会秩序,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1.被申请人须下落不明持续满一定期限。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一样也必须有自然人失踪的事实,但对失踪的时间条件的要求有所不同,依照《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具体有下列情形:①一般情况下,自然人须下落不明满4年,从自然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③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满4年。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4条规定,自然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不受2年时间的限制。

2.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民通意见》第25条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④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的限制。”由以上规定可见,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与宣告失踪一样,不同的是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有顺序限制,即前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不提出申请的,后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不得提出申请。但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的,则应当宣告死亡,并且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条件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

3.须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宣告死亡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了利害关系人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但自然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满,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失踪人仍未出现并且也未获得其确切消息的,法院可作出宣告该公民死亡的判决。宣告死亡的判决应确定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判决中未确定死亡日期的,以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死亡人死亡日期。(https://www.daowen.com)

(三)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民法通则》并没有规定宣告死亡所产生的具体效力。一般认为,宣告死亡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即被宣告死亡人民事主体资格丧失,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其原先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一切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都归于终止,如被宣告死亡人的合法个人财产转变为遗产,继承开始;其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自然终止。

但宣告死亡毕竟不同于自然死亡,宣告死亡只是依法对失踪人死亡的推定,如果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事实上还活着,则其在生存地仍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此,《民法通则》第24条第1款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民通意见》第36条进一步规定:“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之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可见,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应限于被宣告死亡自然人所参加的以其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不涉及其在生存地所参加的民事活动。

(四)宣告死亡的撤销及效力

1.宣告死亡撤销的条件和程序。《民法通则》第24条第1款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根据该条规定,撤销死亡宣告应具备以下条件:①要有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的事实;②要由被宣告死亡人本人或其利害关系人提出撤销死亡宣告的申请;③由人民法院依法撤销。

2.宣告死亡撤销的法律后果。根据《民通意见》第37~40条的规定,宣告死亡撤销的法律后果从总体上看,是恢复原状。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宣告死亡被撤销后,如果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②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③宣告死亡被撤销后,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如果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另外,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时,其原物如果已经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