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2026年01月15日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法人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同时又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二)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
法人与自然人是两种不同的民事主体,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相比,其主要特点如下:(https://www.daowen.com)
1.权利能力开始与终止的原因不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成立时开始,至终止时消灭。从存续期间上看,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只能存在于人的生存期间,长度有限,而法人的权利能力一般可以长期存在,延续几代人的现象也是常有的。
2.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法人是一个社会组织体,所以法人不能享有与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专属性的民事权利。如自然人享有的生命健康权、肖像权、亲属权、配偶权、继承权等,法人都不能享有。当然,作为普通的自然人,也不能从事某些只有法人能够从事的经营活动,如某些特许经营的领域,自然人是不能涉足的。
3.权利能力的限制不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由法律统一规定,一律平等,人人相同,一般不受其自身条件的限制。而法人的权利能力的内容,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是由法人的成立宗旨及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的业务范围决定的。因此,每个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都受其业务范围的限制,并且各个法人享有不同的权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