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法人的分类

四、法人的分类

(一)《民法通则》对法人的分类

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1.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在我国企业法人主要有三个特征:①企业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②企业法人必须有归其所有的或享有经营权的独立财产;③企业法人的成立,须经工商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企业法人根据其所有制的性质,可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私营企业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外资企业法人;根据其组织形式,可分为公司法人和非公司法人,公司法人又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机关法人。机关法人是指从事国家管理活动的各类、各级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只有在为行使职权的需要从事必要的民事活动时才为法人。机关法人的特点是:①机关法人不需要办理登记,从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②机关法人代表国家从事各种行政管理工作,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③机关法人的独立经费来源于国家拨款;④机关法人只有在从事民事活动时,才能作为民事主体。机关法人包括权力机关法人、行政机关法人、司法机关法人和军事机关法人。

3.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各项公益事业的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的特点是:①以公益为目的,而非以营利为目的。事业单位一般不参与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虽然其从事的活动有时也可收取一定费用,但其收益只能用于其目的事业,而不能分配给出资人。②有独立经费,其经费大部分来源于国家拨款,也可通过入股或集体出资等方式取得。③依照法律或行政命令设立。其中,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登记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

4.社会团体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是指由自然人或者法人自愿组成的,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法人的特点是:①社会团体法人主要从事公益、学术、宗教等活动。②由自然人、法人自愿组成。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自登记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③有独立的财产或经费,其经费有的来源于国家的拨款,有的是自筹资金方式形成的,如募捐、赞助、成员出资等。④制定章程,并按章程开展活动。⑤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某些社会团体虽然也可以收费或赚取一定利润,但其收入只能以扩展事业,增加投资为目的,而不能以分配给出资人作为其目的。(https://www.daowen.com)

(二)民法理论上的分类

1.公法人与私法人。根据法人设立所依据的法律为标准,法人可分为公法人与私法人。公法人是指依据公法组织起来的法人。公法人主要以行使或分担国家权力或政府职能为目的,国家机关法人是典型的公法人。私法人是指依据私法组织起来的法人。私法人所追求的是私人目的,如营利性目的,互助性、公益性目的等,各种公司、各种社会团体都是私法人。

2.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根据法人成立的基础不同,法人又可以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这是对私法人的分类,也是民法理论上对法人的一种基本划分方法。社团法人是指以社员权为基础的人的集合体,以有一定成员为成立条件,又称人的组合。如各种公司、协会、学会都是社团法人。财团法人是指为一定目的而设立,并由专门委任的人按照规定目的使用的各种财产的集合体,称为财产的组合。财团法人以捐助的一定财产为基础,以一定的捐助行为为成立条件,并按捐助者的意思,由专门委任的人按照规定的公益目的使用捐助财产,所以财团法人只能是公益法人。基金会、寺院、慈善组织等都是典型的财团法人。

3.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根据法人设立目的不同,法人可分为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这也是对私法人的一种分类。营利法人是指以营利并分配给其成员为活动目的的法人,这种法人只能采取社团法人的形式,大部分公司都是营利法人。公益法人是指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的法人,这种法人既可以是社团法人形式也可以是财团法人形式,如学校医院、慈善组织等。

此外,理论上对于一些既不以营利为目的,又不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的团体,将其称之为中间法人,如校友会、同乡会等。

4.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法人根据其国籍不同又可以分为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本国法人是指根据本国法设立的具有本国国籍的法人。外国法人是指不具有本国国籍的法人,即本国法人之外的法人。凡是依照我国法律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法人,均为我国法人。所以外国投资人在中国境内依照我国法律设立的法人,如外资企业,应为中国法人。另外,外国法人可以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但该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因此,其在外国的公司应对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