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2026年01月15日
二、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以交付实物为条件,可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作出建立某种法律关系的建议,另一方对此表示同意,即可导致法律行为成立。如买卖、租赁等都是诺成性法律行为。除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双方意思表示达成协议即发生法律行为的效力。(https://www.daowen.com)
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是指除了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相一致以外,还要交付实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所以又称为要物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的特点是,仅有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相一致或相对应,不能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只有将标的物交付给对方当事人时,民事法律行为才算成立。如赠与等,通常认为属于要物法律行为。
区分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掌握这两种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可以帮助人们识别哪些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成立、具有了法律效力,哪些还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双方所确定的民事权利义务还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另外,这种分类对我们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时间以及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均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