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主民事法律行为与从民事法律行为
以民事法律行为之间的相互关系为标准,可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主民事法律行为与从民事法律行为。
主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不需要借助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就可独立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的特点是,其可独立成立而存在,而不需依附于其他的民事法律行为。(https://www.daowen.com)
从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依附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存在而存在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的特点是,其成立及效力均取决于主法律行为的成立及效力。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即无从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将会直接导致从法律行为不能生效。如借贷合同订立时,出借方为了保证借贷方能够到期还本付息,而要求借贷方提供抵押物作为债权的担保,从而又订立了抵押合同。在这两个合同关系中,借贷合同是主法律行为,而依附于借贷合同的存在而存在的抵押合同则属于从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