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式民事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2026年01月15日
四、要式民事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以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必须依照某种特定的形式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要式民事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必须采用某种特定的行为或履行某种特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民事法律行为的特点是,行为人如果不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进行,该行为便由于形式要件欠缺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约定其法律行为必须采取某种形式时,也具有要式行为的性质,双方必须遵守。如房屋买卖,当事人不仅需要采取书面形式签订买卖合同,而且还要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过户登记手续方能发生法律效力。(https://www.daowen.com)
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法律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当事人可自由选择某种形式即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可不拘泥于形式要件,只要在事实上能够证明某种法律行为确实存在,就能够发生法律效力,行为人究竟采用何种形式,可由当事人自由选定。如即时清洁的买卖合同等,通常都属于不要式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