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返还财产
《民法通则》第61条第1款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如果一方取得,取得方应该将该财产返还给对方;如果双方取得,双方同时返还。这是因为当事人根据某项民事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在该项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以后,就失去了合法根据,自然应当返还,否则就成了不当得利。(https://www.daowen.com)
返还财产的范围,以全部返还为原则。对方给付的财产,原则上返还义务人按原数或原价返还。如果原物存在应以原物返还,否则应作价偿还;如果原物有损坏,应予修复后返还,或给付相应的补偿;如果对方给付的是金钱,除了返还本金以外,还应按银行利率支付利息;如果对方给付的是劳务、无形财产或者其他不能返还的利益,则应折算为一定的金钱,予以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