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赔偿损失
《民法通则》第61条第1款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里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心理状态,在无效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中,无论是出于故意还是由于过失,只要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赔偿损失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的,由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所受的损失;二是如果双方均有过错,就由双方各自承担由于自己的过错给对方造成的损失。(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