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追缴财产

三、追缴财产

《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根据此规定,凡是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实施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民事行为,双方当事人因实施该项恶意串通民事行为所取得的财产,都应当予以追缴,不能让恶意串通的双方当事人取得和继续取得这些财产。这里所说的双方取得的财产,应包括双方当事人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追缴回来的财产如何处理,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实施恶意串通民事行为的双方当事人,如果是从国家或集体那里取得的,就应当将追缴回来的财产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如果是从第三人那里取得的,就应当返还给第三人。对于进行严重的经济犯罪的违法行为,除收缴已经履行所交付的财产外,还应追缴其非法所获的利益或者依无效民事行为的内容应当交付而尚未交付的金额,给违法行为人以严厉的打击。(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