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无权代理
2026年01月15日
第五节 无权代理
导入案例
2004年2月,甲公司因业务需要,将原圆形合同专用章更换成方形合同专用章。但由于工作疏忽,当时未登记收回或销毁,由李某保管。两个月后,李某辞职。不久前,甲公司收到一份法院送达的诉状副本,才知道李某用甲公司作废公章,同一家商场订立了购销合同,李某在收到商场30万元的定金后,下落不明。商场遂以违约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60万元。本案中,由于印鉴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备案,甲公司在更换合同专用章后,却并未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收回或销毁,说明该合同专用章对外仍具有法律效力。加之甲公司对该印鉴未妥善保管,表明甲公司存在明显过错。而商场并不知内情,当然有理由相信手持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专用章的李某具有代理权,所订合同当然有效,故甲公司应承担返还定金的责任。(https://www.daowen.com)
本案知识点:无权代理;表见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