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的种类

二、无权代理的种类

(一)自始不具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行为人既未获得过授权,也未经有权机关指定为代理人,更无法律上的依据成为代理人,但行为人却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这是典型的无权代理。如乙未经甲的委托授权而以甲之名义将甲所有的三间房屋出售给丙。

(二)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https://www.daowen.com)

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本来有代理权,且委托人有明确的授权范围,但代理人擅自超越代理权范围进行代理活动。行为人超越代理权与授权不明不同。在超越代理权中,委托人授权是明确的,但行为人不顾委托人明确的授权与第三人进行授权范围以外的民事行为。因此,授权不明的代理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但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其超越授权范围的部分代理活动属无权代理,除本人追认的以外,应由行为人承担。

(三)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在委托代理中,如果代理权期限已届满或委托事务已完成,以及委托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委托代理权均终止。在法定代理中,如果本人成年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等,法定代理权终止。在指定代理中,如果指定机关撤销指定,指定代理权亦随之终止。在代理权终止以后,行为人仍然以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行为则属于代理权终止以后的代理。这种代理因无代理权而成为无权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