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一、无权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一)无权代理的概念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无权代理是比较普通的现象,具体情况各不相同。其外表特征与有权代理并无多大差别,仅仅只缺发生代理权的根据,在学理上一般将不具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的情形分成两类:一类为狭义的无权代理,一类为表见代理,民事立法上也分设不同的制度加以规范。《民法通则》对无权代理只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未区分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合同法》则既规定了无权代理,也规定了表见代理,比《民法通则》的规定更为完善。考虑到由于《民法通则》的长期施行而使人们习惯了对无权代理的理解,即仅将无权代理理解为狭义的无权代理,而不包括表见代理,此处的无权代理即为狭义的无权代理。

(二)无权代理的特征(https://www.daowen.com)

1.无权代理人所实施的民事活动,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及要件,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行为人(代理人)、他人(被代理人)和相对人(第三人)。若不具备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则不属于代理行为,而属于代理行为以外的行为,当然也不为无权代理。

2.行为人实施的“代理”行为不具有代理权。包括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等三种情况。如果行为人有代理权,则为有权代理。

3.无权代理行为既非绝对无效,也非绝对有效,即并非绝对不能产生代理的法律效果,从性质上讲,亦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由于无权代理的行为未必对本人或相对人不利,同时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若经本人予以追认,则为有权代理,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如果本人不予追认,则会产生其他责任效果。因此,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由当事人特别是被代理人决定其效力更为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