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格权
2026年01月15日
一、人格权
所谓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作为法律上的人所必须具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固有的民事权利。其内涵有三:
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权利。所谓固有,即始终享有。自然人从出生时起,非自然人从成立之日起,就依法享有人格权。在民事主体存续期间,其与主体不可分离,无论民事主体是否具有独立意思,或是否意识到,该权利都是客观存在的,直至主体死亡或终止。该权利也无须民事主体实施一定的积极行为去实际取得。对于自然人而言,无论其在年龄、智力、性别、财产状况等方面存在何种差别,都平等地享有人格权。
2.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人格利益可分为一般人格利益和具体人格利益。前者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但法律未作特别规定的人格利益,如人格自由、人格独立、人格平等和人格尊严,它具有概括性和抽象性;后者则是指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各种具体人格利益,如生命、身体、健康、姓名、名誉、肖像、隐私、信用等。人格权也因此可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各种具体人格权。(https://www.daowen.com)
3.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所谓人格,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人格权享有的基础。因而法律赋予自然人以人格权,就在于维护民事主体作为法律上的人所必须具备的资格,以保障民事主体的人格独立。它不仅能使民事主体时刻意识到自己独立的人格和自身的价值,而且还能使其尊重和保护他人的人格独立和人格尊严,使人的价值得到最充分的体现。
人格权可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各种具体人格权。前者包括人格独立、人格平等、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后者又可分为物质性的人格权和精神性的人格权。物质性的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等;精神性的人格权包括姓名权和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