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
2026年01月15日
一、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般人格权,是相对于各种具体的人格权而言的,是指以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概括性权利。它是各种具体人格权的基础。与各种具体人格权相比,一般人格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权利主体的普遍性。一般人格权的主体是所有的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而且各主体都平等地、普遍地享有。在具体人格权中,有些权利为所有民事主体共同享有;而有些权利则仅为自然人享有,如生命权等。
2.权利客体的高度概括性。这种概括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一般人格利益本身的概括性,如人格独立、人格尊严、人格平等都不能转化为具体的人格利益;另一方面是任何一种具体人格权的客体,都概括在一般人格利益之中。可以说一般人格权是具体人格权的渊源和基础。而具体人格权的客体则都有独特性,如生命权的客体是生命利益;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等。(https://www.daowen.com)
3.权利内容的广泛性。一般人格权的内容不仅包括具体人格权的内容,而且还包括具体人格权所不能包含的人格利益。因而,一般人格权的内容极其广泛,是不可能列举穷尽的[1]。据此,当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遭受损害,而又不能为具体人格权所救济时,就可以依据一般人格权的规定寻求法律上的保护。
4.权利的专属性。一般人格权的客体是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的总和,它依附于民事主体的人身,是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缺少的内容。因此,一般人格权与民事主体的自然属性终身相随,直至其死亡或消灭。一般人格权与权利主体的不可分性,决定了它只能由权利人本人才能享有和行使,不可转让、继承和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