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生命权

第二节 生命权

案例导入

原告王学才、何玉红系夫妻关系。死者王杰系二原告之子。2006年5月1日下午6时许,被告贺世龙、潘玉龙打电话邀请王杰喝酒。当日晚9时许,王杰酒后驾驶摩托车与二被告一同回家。当车行至甘州区大满镇訾家寨村八社路口时,王杰所骑摩托车不慎撞在路边桥墩上,王杰摔倒在地当即昏迷,二被告不但不通知二原告并及时抢救王杰,反而拖延时间,先打电话叫来二被告之父商议解决办法,然后才将王杰送往大满镇卫生院救治,王杰终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二原告认为二被告明知我国法律禁止酒后驾车和无证驾车,王杰没有驾照而二被告邀请王杰喝酒,其行为虽出于善意,但客观上造成了其子交通肇事死亡,二被告对王杰死亡存在过错,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二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赔偿王杰丧葬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死亡赔偿金等。(https://www.daowen.com)

本案知识点:生命权;丧葬费;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