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权的概念和特征
2026年01月15日
一、生命权的概念和特征
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的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它是自然人最基本的人格权。《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生命权的主要特征有:
1.生命权的客体是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及其利益。生命权与身体权是两种相互依赖的人格权。生命存在于身体之内,身体依赖于生命的存在而存在。生命权的客体则是生命安全及其利益。身体权和生命权因客体不同,在受到侵害时的表现形态也不同,“身体权因创伤而受侵害,生命权则非有死亡发生,不能认为受侵害,故二者应分别视之”。[2](https://www.daowen.com)
2.生命权的内容是保护自然人的生命活动能力,维护自然人的生命活动的延续。生命是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基础。生命权与健康权相互依存,人体生命活动的延续依赖于人的健康状况,而人的健康状况又以人体生命活动的存在为前提。生命权受到侵害时,则使人的生命活动不能延续,其后果必然是死亡。
3.生命权只有在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或处于危险状态时才能行使,而且生命权一旦受到实际侵害,任何法律救济对于权利主体而言都是毫无意义的。鉴于生命的不可替代性和生命权受到侵害的后果是自然人的死亡。因此,出于人类繁衍的需要和对生命的尊重,任何侵害他人生命的行为都是犯罪,应受到法律的惩罚;任何放弃生命的行为都是违背生命伦理的,应为法律所否定。对于生命权受到侵害,法律救济的唯一功能在于使死者的近亲属获得财产上的补偿和精神上的抚慰,于权利的主体无任何实际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