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追及效力

三、物权的追及效力

“追及”的含义可以理解为“追到为止”。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无论标的物流转到何人并被其占有,只要占有人未合法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物权人均有权要求占有人返还原物。物权人享有的追及权可以对抗占有人的占有理由。

有的学者认为物权追及权不是一项独立存在的权利,而是包含在物上请求权之中,或者应当包含在物权的优先效力之中。我们认为物权追及权是一项独立存在的权利。①物权追及权是相对于债权而言,债权人在标的物被第三人占有时不能请求第三人返还,只能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②物权的追及效力是物上请求权的基础。③承认追及权是一项独立存在的权利,才能充分保障物权人的权利。(https://www.daowen.com)

占有人若因取得时效制度或善意有偿取得制度对标的物取得了所有权,物权人的物权归于消灭,当然不再有追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