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地役权的设立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①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②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③利用目的和方法;④利用期限;⑤费用及其支付方式;⑥解决争议的方法。
设立地役权后,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https://www.daowen.com)
地役权的性质决定了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也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