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的特征
2026年01月15日
二、担保物权的特征
担保物权是传统民法上典型的物权形式,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其设立就是为了保证主债债务得以真正履行,使得债权人对于所担保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2.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担保物权是一种他物权,担保物的所有人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对于债权人来说,担保物是他人的所有物。同时,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物,否则,就无从由其价值中优先得到清偿,设立担保的意义也就无法体现。(https://www.daowen.com)
3.担保物权是以取得或支配他人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担保物权虽然与一般物权属于同一范畴,但又有所不同。一般物权是以对特定标的物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为内容的支配权,即以支配物的本身为目的,而担保物权则是以取得一定的交换价值为目的,是一种确保债的清偿的价值权。
4.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担保物权是以担保债权的清偿为目的的物权,需从属于债权而存在,随主债的转移而转移。在实现担保物权时,须存在合法的被担保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