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无因管理

四、无因 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叫做管理人,事务被他人管理的人叫做本人。无因管理一经成立,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即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还其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本人有义务偿还,这种因无因管理而产生的债,称为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不同于合同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合同之债的共同点是都是基于合法行为而产生,但二者的区别在于无因管理之债是法定之债,而合同之债是意定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的共同之处是两者都是法定之债,但无因管理之债是基于合法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之债是基于当事人之间利益不当流动的法律事实而产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