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的撤销权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
债权人的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务人所为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而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作为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撤销权与代位权的不同之处在于:代位权是对债务人消极的不行使权利使财产减少而害及债权行为的救济,而撤销权是对因债务人的积极行为使财产减少而害及债权行为的救济。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可分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因债务人所为行为系无偿行为抑或有偿行为而有不同。在无偿行为情况下,只须具备客观条件,而在有偿行为情况下,则必须同时具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1.客观要件,是指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的行为,包括三层含义:①须有债务人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债务人的行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第1款的规定,是指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及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这三种行为。另外,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提起撤销权诉讼。依《合同法解释(二)》第19条的规定,对于《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予以撤销。②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债务人的行为,非以财产为标的不得予以撤销。凡不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例如,基于身份关系而为的行为,如结婚、收养等;以不作为债务的发生为目的民事法律行为;以提供劳务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财产上利益拒绝行为;以不得扣押的财产为标的的行为等,均不得作为撤销权的标的。③债务人的行为须有害债权。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导致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的减少,而使债务人无资力来清偿其债务。如果债务人的行为虽减少了其财产但仍不影响其对债权的清偿,则不能认定该行为有害债权。例如,支付正常对价的买卖、互易等行为。债务人有害债权的行为包括:债务人积极减少财产,如让与所有权、设定他物权、免除债务等;债务人增加消极财产,如为他人提供担保或负担新债务。
2.主观要件。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指债务人明知其行为有害于债权而仍然从事有关行为,该行为要求债务人和第三人(受益人)主观上均有恶意。
关于债务人主观恶意的认定,应该结合债务人行为时存在的各种客观外在因素,依据普通人的认识来综合判断其是否存在恶意。债务人的恶意,以行为时为准。行为时不知,而后为恶意的,不能成立诈害行为。债务人行为时虽有恶意,但事实上并未对债权造成危害结果的,不成立撤销权。
关于受益人的恶意,是指受益人在取得一定财产利益时,已经知道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也就是说受益人已经认识到了该行为对债权损害的事实。受益人的恶意,以受益时为准。如果受益人在受益后才为恶意的,债权人不得行使撤销权。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和交易安全。
(三)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https://www.daowen.com)
依据《合同法》第74条、第75条以及《合同法解释(一)》的规定,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应注意以下事项:
1.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主体为债权人。在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况下,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均可单独提起,也可作为共同原告共同提起诉讼。但如其中一个债权人已提起撤销权诉讼,其他共同债权人不得再就该项债务提起撤销权诉讼。
2.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方式行使。依据《合同法解释(一)》第24条的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该解释第25条第2款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3.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限制。撤销权在行使范围上,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在行使期限上,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四)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1.对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的行为,一经撤销,自始无效。尚未依该行为给付的,不再给付。已经依该行为给付的,受领人负有恢复原状的义务。如果有关物的物权需复归于给付人,产生物的返还;在物已不存在的情况下,发生作价返还的效果。
2.对受益人的效力。受益人已经受领债务人财产的,应负返还义务。原物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返还。受益人已向债务人支付对价的,可以向债务人主张不当得利。
3.对债权人的效力。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受益人向自己返还所受利益,并应将所受领的利益加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作为全体一般债权人的共同担保,而无优先受偿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