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债权让与
(一)债权让与的概念
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的法律事实。其中债权人称为转让人,第三人称为受让人,债权让与生效后受让人即取代债权人地位而成为新的债权人。
债权让与可分为全部让与和部分让与。债权的全部让与是指债权人将债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而脱离债的关系,受让人成为债的关系的新债权人。债权的部分让与是指债权人将债权的一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原债权人与受让第三人共同成为债权人。如果转让协议中规定了转让的债权份额,则原债权人与受让第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成立按份债权;若没有规定让与的债权份额,则原债权人与第三人连带享有债权,成立连带债权。
(二)债权让与的要件
债权让与通常是基于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关于转让债权的协议即债权让与合同而发生,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方能生效:
1.须存在有效的债权。债权让与合同的目的是转让债权,因而必须要有有效债权存在。有效债权的存在,是债权让与的根本前提。以不存在或者无效的债权让与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让与他人,都将因标的的不存在或者标的的不能而导致债权让与合同无效,让与人对受让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2.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关于债权转让的意思表示,应当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并达成一致意见,并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因一方当事人欺诈、胁迫等行为致使对方当事人陷于意思表示不自由而为债权让与或受让行为时,债权让与合同的效力将会受到影响。此时债权让与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撤销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转让合同被撤销后,受让人已经受领的利益,应当向让与人返还。转让合同如果出现《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原因时,该合同不发生转让的法律效力。(https://www.daowen.com)
3.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债权为财产权,一般具有可让与性,债权人可将其债权让与他人,但是并非所有的债权都具有可让与性。对于不可让与的债权,债权人不得转让。《合同法》第79条明确规定了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让与:①依债权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这类债权主要有以下几种:其一,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例如,亲属间的扶养请求权,抚恤金请求权,受遗赠人的给付遗赠请求权等。其二,具有人身属性的债权。例如,请求他人画肖像画、做家庭教师等。其三,基于当事人间特别信任关系的债权,原则上不得让与。例如,雇佣、委托、借用、租赁等债权,原则上不得让与。其四,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不得单独让与。因为从权利随主权利的转移而转移,性质上不能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为让与。②依当事人双方约定不得让与的债权。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可以约定不得转让债权,但其约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当事人关于不得让与债权的意思表示,可以于债权成立时为之,也可以在债权成立后为之,但须在债权让与前作出。在债权让与后而为禁止让与债权约定的,其禁止让与的意思表示无效。当事人可以约定禁止向任何人转让债权,也可以约定禁止向特定人或特定范围的人转让债权。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让与的债权。例如,依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对于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债权,其让与仍应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否则不能发生让与的效力。
4.须通知债务人。《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依此规定,债权让与不以债务人的同意为生效要件,但应以通知债务人为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的要件。《合同法》对通知的方式并无限制,口头或书面方式都应当允许;但原则上书面合同的债权让与通知应采取书面形式,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依照其规定。
(三)债权让与的效力
债权让与有效成立后,即在让与人、受让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其中,债权让与在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的效力,被称为债权让与的内部效力;而债权让与合同的当事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效力,则被称为债权让与的外部效力。
1.债权让与的内部效力。债权让与在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法律效力主要包括:①债权及其从权利移转于受让人。债权让与的基本效力是受让人取得受让的债权,即债权从转让人移转于受让人所有,受让人即成为新的债权人。自债权让与合同成立之时债权转移于受让人,债权的从权利也一并移转,但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②让与人应使受让人能够完全行使债权。债权的让与人负有使受让人能够完全行使债权的义务。为此,让与人应将债权证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让人,如债权证书、合同、债务人出具的账簿、票据、保证书等;让与人还应向受让人告知主张债权所必要的一切情形,如债务人的住所、债务的履行方式等。③让与人对让与的债权负瑕疵担保责任。让与人对其所让与的债权应负瑕疵担保责任,不使受让人因债务人主张得对抗让与人的事由而受损害。除让与合同另有约定外,让与人不对债务人的履行能力负担保责任。受让人于让与合同成立时知道债权有瑕疵而受让的,让与人也不应负瑕疵担保责任。
2.债权让与的外部效力,是指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的效力。只有在向债务人为债权让与的通知时,债权让与才能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债务人收到债权让与的通知后,有异议的,得向对方提出;债务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让与对其即发生效力。这一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①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生效后,债务人应向受让人清偿债务,而不得再向让与人清偿债务。债务人仍向让与人清偿的,除构成向第三人履行外,其清偿无效,不能对抗受让人,而只能依不当得利向受清偿的让与人要求返还。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受让人受让债权,其地位不能优于让与人,其权利不能大于让与人原有的权利。因此,凡债务人得以对抗原债权人即让与人的抗辩权,同样可以对抗受让人。《合同法》第82条明确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例如,受让债权未发生的抗辩、受让债权已消灭的抗辩、受让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等,债务人均得向受让人行使。③债务人得主张以其债权与让与的债权抵销。《合同法》第83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