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2026年01月15日
二、无因
管理的构成要件
1.管理他人事务。他人事务是指与生活有关的各种事项,既可以是纯财产利益上的事项,也可以是与财产利益无关的事项。但这种事务必须是能够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法事项。管理他人事务,包括对他人事务进行一般的管理行为,也包括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2.必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是指管理人确实有为他人谋取某种利益或避免损失的动机,这是构成无因管理的主观条件。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应从管理人的主观愿望、管理的必要性、事务本身的性质以及管理的后果诸方面来判断。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一般是指专为本人即受益人谋利益的意思,但如果管理人有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的同时又有为自己利益的意思,这样的管理行为亦成立无因管理。
3.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无因管理之“无因”就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衡量管理人有无法定或约定义务不以管理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而应当以管理人管理事务时的客观事实为准。如果管理人负有管理义务而主观上误认为没有义务,其管理事务的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管理人本没有管理义务而主观上误认为自己有义务的,其管理事务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