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
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在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发生不当得利返还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不当得利之债的基本内容就是受益人将所受利益返还给受害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对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有如下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依据该解释,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的范围仅限于原物及孳息,其他收益上缴国家。而根据司法实践和立法精神,我们认为受益人的返还义务范围因其主观善意或者恶意而有不同。
(一)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
善意受益人是指在受益时不知其受益无法律上的原因的受益人。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以原物为主,当原物不存在时,如消费、消耗、出卖、被盗、遗失等不能返还时,受益人只在现存利益范围内偿还价额。善意受益人为取得利益或维持利益所支出的费用,可以在返还现存利益时,要求权利人偿还有关费用或从现存利益中直接予以扣除。这些费用以为取得、保管或增加利益而产生的必要、有益费用为限。(https://www.daowen.com)
(二)恶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
恶意受益人是指明知无法律的原因而取得利益并致他人受损的受益人。受益人在受领时不知晓其受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之后知道的,自知道之日起,为恶意受益人。恶意受益人应当返还其当初所获取的一切利益以及该利益所产生的孳息。若恶意获取的利益不存在,不论其不存在的原因如何,受益人都不得主张免除偿还义务,而应当如数偿还。恶意受益人为取得、保存或增加该利益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可以向权利人主张偿还,或从返还额中直接扣除;恶意受益人支出的有益费用,只能在现存的增加额限度内要求偿还,或予以扣除。恶意受益人依上述方法返还利益,仍不足以弥补受害者损失时,恶意受益人应承担相应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