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解除权的程序
(一)行使解除权的期限
《合同法》第95条第1款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该期限就是解除权的存续期间,从法定解除事由发生或约定解除条件成就时开始计算。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是除斥期间,期限届满,解除权消灭,并且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合同法》第95条第2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这是为了防止解除权人长期不行使解除权,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危害交易安全而作的规定。这里的合理期限为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必要的准备时间,在诉讼中由法官自由裁量。本款规定的催告权与《合同法》第94条第3款规定的催告权是不同的:①前者由解除权人的对方当事人行使,后者解除权人自己行使。②前者是催告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后者是催告债务人履行合同主要债务。③前者导致解除权的消灭,后者导致解除权的产生。
(二)行使解除权的方式(https://www.daowen.com)
1.解除权人的通知义务和对方当事人的异议权。《合同法》第9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解除权人发出的解除通知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通知的内容应当明确,解除权人应当明确表达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解除权在理论上是形成权,无须经对方同意,通知到达即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对方的异议权在理论上是请求权,不能直接发生阻止合同解除的效力,只能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2.解除合同的特定程序。《合同法》第96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订立合同需要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解除合同应当办理同样的手续。如房屋买卖合同的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