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有法律直接规定的解除事由的合同解除。《合同法》第94条规定法定解除有以下情形:
(一)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况。并不是发生不可抗力的均可以解除合同,而是不可抗力的影响达到了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才能解除合同。发生不可抗力后,双方当事人均可能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所以双方当事人均有权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合同。认为只有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当事人才能解除合同的观点是错误的。
当事人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就不可抗力已经发生和不可抗力对其实现合同目的的影响程度负举证责任。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这是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预期违约制度最早规定在英美法中,我国《合同法》予以吸收。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的为明示的毁约,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为默示的毁约。无论是明示的毁约还是默示的毁约,受害方均可预期其违约。
所谓主要债务,通常理解为决定合同的基本内容、类型以及合同性质的债务。例如,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支付价款的义务和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和出租人交付租赁物的义务。
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表明不履行合同债务,此时他已经不再受合同约束,完全置合同约定和对方利益于不顾。对方当事人依合同可能获得的利益实际上已经无法获得,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也实际上不能实现。赋予受害方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是对受害方利益的保护,也是公平原则的要求。
因为解除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权利,受害方可以选择解除合同或主张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受害方认为其依据合同可能获得的利益已经无法获得的,他可以行使解除权;受害方认为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后,他依据合同可能获得的利益仍然可以获得的,有权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按照以前的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受害方只能等待履行期限届满后,追究其违约责任。《合同法》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显然比以前的法律规定更先进。赋予受害方选择权,对受害方合法权益的保护更加切实有力。(https://www.daowen.com)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迟延履行是指因可归责于当事人一方的事由而在履行期限内未能履行合同主要债务。如果迟延履行是由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造成的,则不得适用迟延履行的法律规定,而应适用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
催告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债权人应当给予其一定的宽限期,宽限期应不少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必要时间。在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的,债权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这里所说的催告是迟延履行后的催告,在履行期限内的催告只发生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效力,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对于约定有履行期限的合同,债权人经一次催告即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债权人第一次催告所附的期限就是债务人经催告后履行义务的合理期限。对于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债权人应当经两次催告才能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第一次催告所附的期限是“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应当给予被告人的“必要的准备时间”(见《合同法》第62条第4款),可以理解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债务人超过这个期限不履行的,才构成迟延履行。第二次催告所附的期限才是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债务人逾期不履行的,才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这里的迟延履行包括合同中的所有债务,其他违约行为是指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不适当履行等。迟延履行和其他违约行为必须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当事人订立合同预期的目的无法实现,才能不经催告解除合同。考察迟延履行是否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着重考察履行期限对实现合同目的是否至关重要。若至关重要,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债权人无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只能解除合同。如甲在乙处预订婚宴,乙不能如期履行,甲除解除合同外无法补救。
完全不履行是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是严重的违约行为,通常视为根本违约。不适当履行往往可以通过采取补救措施予以弥补,所以债权人只有在债务人不适当履行导致其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时才有权解除合同。对不完全履行,要着重考察违约部分价金与合同总价款的关系以及违约部分与实现合同目的的关系,以确定不完全履行是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如甲向乙购买1000吨钢材,乙只交付了30吨,应视为根本违约;又如出卖人交付成套设备时遗漏了一个小部件,导致整套设备不能运转,也是根本违约。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是指《合同法》之外的其他法律规定的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