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变更与撤销
2026年01月15日
一、遗嘱的变更与撤销
(一)遗嘱的变更、撤销的概念
1.遗嘱的变更是指遗嘱人依法改变原先所立遗嘱内容的单方民事行为。
2.遗嘱的撤销是指遗嘱人依法取消原先所立遗嘱内容的单方民事行为。
(二)遗嘱变更、撤销的途径
1.遗嘱人重新订立遗嘱,并在新的遗嘱中明确声明变更或撤销原来所立的遗嘱。(https://www.daowen.com)
2.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3.遗嘱人通过实施与遗嘱内容相抵触的行为,变更或撤销遗嘱。
4.涂改、毁损遗嘱。
(三)遗嘱变更、撤销的方式及效力
遗嘱变更或撤销有两种方式:①明示方式,即遗嘱人以公开表示的方式,明确要求修改或撤销原先所立的遗嘱。遗嘱人按照这样的方式变更或撤销遗嘱时,必须根据遗嘱的法定形式要求来做,否则不发生遗嘱变更、撤销的效力。而且,遗嘱人不得以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撤销、变更公证遗嘱。②法律上的推定方式,即根据遗嘱人的行为,从法律上推定遗嘱人变更或撤销遗嘱,并不允许反证。如遗嘱人立有几份遗嘱,而这几份遗嘱在内容上相互抵触,可依法推定最后一份遗嘱是对前面遗嘱的变更或撤销,以最后的遗嘱为准。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全部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