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遗嘱的执行

二、遗嘱的执行

(一)遗嘱执行的概念

遗嘱的执行是指遗嘱执行人于遗嘱生效后按照遗嘱人生前的愿望,实现遗嘱内容的行为。

(二)遗嘱执行人产生的方式

1.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

2.法定继承人为遗嘱执行人。

3.遗嘱人所在单位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组织为遗嘱执行人。

(三)遗嘱执行人的权利和职责

遗嘱执行人必须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遗嘱执行人在执行遗嘱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办事公正,并能真正体现遗嘱人的意志,任何人不得妨碍和干涉。如果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发现遗嘱执行人在执行遗嘱时违背了法律规定和遗嘱内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其职务,造成财产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遗嘱执行人应认真做好遗产清理、编制造册、妥善保管、合理分割、债务清偿等项工作

延伸阅读

遗嘱公证程序须知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个人财产或处理其他事务,并在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遗嘱公证是公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

一、公证遗嘱的申请

当事人办理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嘱人因身体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请求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家中办理。

申办遗嘱公证要提交的材料:

1.立遗嘱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

2.遗嘱草稿。

3.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申办遗嘱公证首先要填写公证申请表,遗嘱人填写申请表有困难的,由公证人员代写,遗嘱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按手印。

二、遗嘱的内容

1.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2.遗嘱处分的财产情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3.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4.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5.遗嘱制作的日期和遗嘱人的签名。

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

三、办理过程(https://www.daowen.com)

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要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公证人员询问遗嘱人时,除了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遗嘱人是年老体弱者、危重病人、聋哑盲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公证人员在与其谈话时,要录音或录像。

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公证人员对遗嘱草稿进行审查后打印,遗嘱人核对后在打印的遗嘱上签名。遗嘱人不会签名或签名有困难的,可以盖章的方式代替在申请表、笔录和遗嘱上的签名;遗嘱人既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以按手印的方式代替签名或盖章。上述情形,公证人员应在笔录中注明。以按手印代替签名或盖章的,公证人员还要提取遗嘱人全部的指纹存档。

思考题

1.试述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2.遗嘱应具备哪些法定形式和内容?其有效条件是什么?

3.简述遗嘱执行人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实务训练

(一)示范案例

案情:被继承人刘山于2001年5月病故。其有二子一女,长子刘甲,次子刘乙,女儿刘丙。刘甲在其父病故一个月后也相继去世,有妻夏兰,子刘川。刘丙于1999年8月去世,有丈夫马伟,女儿马花。刘山于1998年10月立有一份遗嘱,言明:次子刘乙一向拒绝赡养自己,不能继承遗产。邻居张大叔与自己是故交,可继承房屋1间,现金1万;女儿刘丙生活困难,可分得房屋3间,现金3万。另外,多年好友赵大伯对他有恩,现其家境不好,可分得现金3万。经查明,刘山有遗产房间17间,现金11万。赵大伯于2001年1月病故,有妻张桂花、子赵大海。本案中哪些是继承人?哪些是受遗赠人?刘乙与刘丙是否为继承人?刘山的遗嘱应作何处理?剩余的遗产如何继承?

分析:

1.本案的法定继承人有刘甲;代位继承人有马花;受遗赠人有张大叔、赵大伯;刘乙被遗嘱取消继承权,不是继承人;刘丙在被继承人之前死亡,也不是继承人。

2.刘山的遗嘱应作如下处理:

(1)刘乙因被遗嘱取消继承权,不能继承遗产。

(2)张大叔可依遗嘱分得遗房1间,现金1万。

(3)刘丙依遗嘱本来可分得遗房3间和现金3万,但她于被继承人之前死亡,所以,遗嘱中为其指定的遗产转为法定继承,由刘山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4)赵大伯作为受赠人在被继承人之前死亡,依继承法规定,赵大伯的法定继承人不能继承遗赠人的遗产。

3.本案遗产除去被张大叔继承的1间遗房和1万现金外,其余遗房16间和现金10万,应由刘甲与马花(代位继承)二人平均分割。

(二)习作案例

1.甲乙夫妇生有两子一女,早年购置房屋5间。2001年甲乙立下遗嘱将东边两间房给大儿子,西边两间房给小儿子,北房1间分给女儿。2002年8月甲与大儿子发生矛盾,甲乙即到公证处作出公证遗嘱将东房1间分给女儿继承,另外1间东房仍归大儿子继承,西房2间分给小儿子。以后甲乙又为琐事与大儿子发生争吵,甲、乙又于2004年2月在两个见证人在场情况下,作出录音遗嘱,将由大儿子继承的东房1间亦划归女儿继承,西边房屋两间仍归小儿子继承。当年,甲乙相继去世。甲乙的两子一女持这几份遗嘱为据,要求分割房产。

请问:

(1)本案中,甲乙夫妇先后立下了几份遗嘱?遗嘱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2)本案中,甲乙夫妇的遗产应如何分配?

2.刘东与肖瑾于1965年结婚,婚后生有甲乙丙三子。刘东与肖瑾有房屋2间。1985年,刘东去世,肖瑾独自将三个儿子抚养长大,并工作成家,由于肖瑾操劳过度,疾病缠身需要照顾,肖瑾与长子甲一起生活。2011年,肖瑾立下遗嘱,将她与刘东共有财产2间房屋留给长子甲,并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4个月后,肖瑾死亡。乙和丙提出要继承肖瑾留下的遗产,甲以公证遗嘱中将遗产留给自己为由不同意分割。

请问:

(1)本案中,对刘东和肖瑾留下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2)本案中,公证遗嘱的效力如何?